今日法律问答·参照办理:追踪骑车男孩被碾身亡案有何法治意义

法的正能量 2024-09-05 01:40:04

2024年9月3日,被媒体“骑车男孩被碾身亡案”有了初步结果: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今日法律问答设问:“追踪有何法治意义?”回答本问,还需从骑车男孩被碾身亡现场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参照办理

一、“骑车男孩被碾身亡现场”概说

2024年8月11日6点多,几名自行车骑行者在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南拒马河右堤路段通行;与此同时,一辆汽车从左侧车道上迎面驰来。突然,骑行队伍中一身穿骑行服的男孩摔倒在地,对面行驶的驾驶员来不及采取措施碾压了男孩;最终,男孩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

骑车男孩被碾身亡后,相关自媒体持续“追踪”:事发路段尽管没有交付使用,但事发前就已经长期有车辆通行;身着骑行服的男孩事发时还不满十六周岁,且有其父相伴。官方曾组织调解,司机一家想尽办法凑到20万元;死者一方希望能够当面道歉尽全力弥补,最终20万元赔偿款被退回。

交警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容城刑警负责处理后续事宜: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容城检方批准逮捕;9月3日,机动车驾驶员被批准逮捕,目前可能已执行。有人可能要问,交警为何不作出事故认定,检方为何批准逮捕呢?

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的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本条规定,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并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有人可能要问,本法为何这样规定?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通行规则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行为准则;倘若再规定另外的通行规则,社会可能因此而混乱,如,英资企业在厂区内规定靠左行驶。

另一方面,车辆能通行的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同样能通行。为了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此规定的目的,旨在加强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对此上述规定,不少交警执法部门已理解,如,江苏省溧阳市的交警部门对已实际通行,但未交付的道路曾有认定实践为:道路管理部门,或者施工部门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

有人可能要问,江苏的上述做法是否有法律根据?未交付的道路应当作封闭处理等待验收,实际供公众使用的目的在于迫使管理方勉强验收通过。例如,不少劣质道路通过验收便是采取此类方法。据此,道路施工方用警示牌,或者半封闭禁止通行不能免除其责任。

以江苏溧阳的实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也可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此时的构成要件为,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就骑车男孩被碾身亡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据此,被批准逮捕的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的后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据此,骑车男孩的年龄不能作为事故认定的责任要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在此处讨论。

三、追踪“骑车男孩被碾身亡案”的法治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道路事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货拉拉驾驶人与女货主纠纷跳车身亡案等;事实上,上述提及的溧阳发生的道路事故,警方也曾以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初查。有人可能要问,江苏的地方司法机关为何最终选择了道路事故责任认定?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而道路施工方又愿意承担过失管理责任。据此,交警等部门的担当作为等,是法治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规定了不少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罪便是其“适例”。据此,正确适用法律,是法治实现的基本素养之一。

交通肇事等刑事责任的追究以责任为基础,有人可能要问,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责任追究可以不论责任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本条的文义解释而言,本罪的构成似乎不需要区分责任,但是:

一方面,司法人员需要清楚认识到: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本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据此,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也有责任划分。

有人可能要问,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究竟是何含义?在本文看来,本条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依据之一。

另一方面,司法人员还需清楚认识到:《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不可能采取无过错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采取无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为何还要追究机动车驾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呢?在本文看来,行政、司法实践可能服务于保险人的利益。

追踪“骑车男孩被碾身亡案”的法治意义

综上所述,追踪“骑车男孩被碾身亡案”的法治意义在于:相关主体有担当是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司法人员正确解读规定是法治实现的法律基础。本案显然不具备前述所有的基础,如,死者一方希望能够当面道歉尽全力弥补,但其没有考虑到己方的责任。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0 阅读:0

法的正能量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