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某小区的几名临街商铺业主认为已经自担门前三包,物业费可以不交。物业公司多次讨要物业费无果,将几户业主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业主们这样说:
我签署了门前三包承诺书,也负责了门口的垃圾清理;
我自己买了绿植,美化了门口环境;
门前的卫生是环卫工人清运的,不是物业公司做的;
我的商铺临街,不在封闭区域内,物业公司亦无法给商户提供安全方面的物业服务;
商铺面向小区外面,我从商店门面出入,没有走进小区过,小区的保安、绿化、保洁我都享受不上,我可以不用什么物业管理,而且商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比住宅还高;
我的商铺前面常有车辆乱停乱放,堵住了店面,物业公司也没有制止……
因此,当物业公司上门向业主收物业费的时候,业主拿着门前三包承诺书对物业公司说,我已经给自己提供了物业服务,不用你物业公司服务,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这样认为:临街商铺业主也是小区业主,不能单方违约不付费。而且,临街商铺人流多而杂,对水电的使用要求较普通住宅更高,管理的难度也更大。商铺的物业费比住宅高,也是考虑到对商铺的管理成本和商铺业主受益情况的因素。
法院调解
因为临街商铺与所在楼栋的其他住宅共有楼房建筑体、供水、供电、排污、楼顶、外墙面等公共设施,其作为临街商铺与小区其他非临街住宅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并非独立存在,应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你们作为临街商铺经营者,同时接受市政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亦应遵纪守法、承担民事责任之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将商铺与小区楼栋所共有、共用的设施的维护管理相区分,无法以此抗辩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各位系该小区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