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或个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会选择租赁厂房或住宅,并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租赁人很可能由于一些原因,想要提前退租且接触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王某由于经营需要与某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50928元,约定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预存电费11949元。
王某诉称,在租赁期间,市场管理公司强令其预交2023年度的租金,同时还要求王某及亲友不得在其它市场经营批发生意,否则将强行收回租赁物。王某不愿接受霸王条款,遭到市场安保人员的多次骚扰,被迫于2021年12月18日搬离。王某认为因出租人单方违约,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开展经营活动,承租人的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2023年2月16日,王某诉至七星法院,诉请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并判令市场管理公司退还未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
某市场管理公司辩称,市场管理公司从未强制王某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也未干扰过王某的经营管理,现案涉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请求判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七星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常年经营果蔬批发生意。202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某果蔬批发市场内的1号冷库;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为50928元,承租人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和预存电费11949元。2021年12月18日,王某搬离租赁物时未与市场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未结清2021年8月-12月的水电费9618.5元。搬离后,市场管理公司在案涉合同期限内未将租赁物出租。
法院判决
七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市场管理公司退还王某预存电费2330.5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冷库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定性以及承租人要求退还预付的租金、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费用,出租人亦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冷库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未提交证明出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影响承租人合同目的实现的相关证据,因此,承租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其次,承租人未与出租人充分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亦未在2021年12月18日自行搬离后与出租人通过合法程序处理因其擅自搬离所引发的矛盾,且承租人在庭审中自认其为享受租金优惠搬至新开设的冷链物流园经营,承租人搬离行为不具有善意。出租人未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且双方均未针对案涉冷库办理交接、结算等事宜。承租人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擅自搬离租赁物,该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承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涉案租赁租期已届满,承租人诉请判令出租人退还租金无法律依据。但预存水电费,扣除承租人欠付费用后,剩余2330.5元应退还承租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五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