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屋在退房时,房主都会检查屋内原有物品是否存在损坏,如有损坏就从租房押金内相应扣除……
盘锦的房主吴某在出租屋退房时发现,屋内一些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水费、燃气费有欠款,吴某从租客李某已交的押金中扣除,然后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李某。
对此行为李某不认可,随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李某(乙方)作为承租方与吴某(甲方)作为出租方,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某小区一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租金为每年11500元、押金为2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
协议书中,约定乙方需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由乙方负责修缮和赔偿。随后,李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并入住该房屋。
退房时,吴某发现屋内一些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水费、燃气费有欠款830元,吴某将剩余押金1170元退还给李某。
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返还1530元(房屋押金2000元+代付电梯费700元-11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兴隆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需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因原告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由原告负责修缮和赔偿。
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原告租住房屋期间,屋内的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原告退租后,收到了被告退还的押金1170元,应视为双方对返还的押金协商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及代付电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