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拖欠物业费,诉讼时效怎么算?

物业之友 2025-02-10 17:23:26

基本案情

青青物业公司为青青草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羊为青青草原小区业主,未支付2013年至2022年的物业费。

青青物业公司(原告)认为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小羊(被告)实际接受了服务,应当支付2013年至2022年的物业费共计4000余元,遂诉至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小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己所欠物业费是从2013年至2022年,其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应当驳回原告主张的2013年至2020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只应承担2020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

法院裁判

师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定期合同,本案被告小羊为青青草原小区业主,原告持续为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已实际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成立,青青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2017年10月1日前应当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之后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小羊辩称:“青青物业公司2020年前的物业费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无需再支付物业费”。

原告青青物业公司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提供了物业服务,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应当认定原告2013年至2020年的物业费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答辩理由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3日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羊只应当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前三年,即2020年5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953天的物业费2943元。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务分期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

关于物业公司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物业公司可据此及时向业主提出履行请求,做好催缴工作,并留存好催缴的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 阅读:22
评论列表
  • 2025-02-10 20:31

    拖欠?你提供什么服务,服务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