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公司的会议决定,可以撤销吗?撤销主体是谁?

物业之友 2025-02-07 17:16:17

物业项目撤场时,很多矛盾会集中爆发出来。比如,公共收益归谁?是否召开业主大会?物业费还没收完怎么办?

其中,项目撤场时,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提起诉讼,进行撤销?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系小区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于2021年7月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和《业主大会业主参与表决情况统计表》,并函告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已通过关于同意终止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的决议,要求该物业公司限期撤离小区,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该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大会上述决定在参会人员、投票形式、表决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合法之处,投票结果无效,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上述业主大会决定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小区已召开业主大会,并做出了终止与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协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有权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张撤销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并非小区业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查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起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关权利,但其并非业主大会决定的直接权利义务人,无权对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合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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