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律师3:打官司,对方提交了类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怎么破?

张开评论 2024-05-21 11:15:36

1.首先,看裁判文书的结果,有无公开,是否生效。

按规定只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本事实才能成为免证事实”,所以是否公开,有无生效,最好是查询下最终最新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该规定来看,一是可以从裁判文书的结果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二是寻找其他证据将其推翻。

2.其次,看对方援引的是“查明事实”,还是“法院认为”。

对方想通过类案裁判或者相关裁判想证明的事项是什么?对方想引用或者强调的内容是“查明事实”还是“法院认为”?

如果是法院认为即裁判理由,则有可能因为个案存在特殊性,且相关裁判结果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经举证质证),法律适用等存在差异化,可以主张缺乏有效性和关联性等。

而且相关规定仅限制于“基本事实”,而非裁判文书全文。

3.再次,可以主张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例如主张,类案裁判结果是由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案件当事人之间形成,与本案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关系。

但如果对方主张的是相关事实,可以从时间,人物以及内容等寻找矛盾或者存疑之处,以找寻突破口。

4.最后,从案例本身出发,是否具有可参考性、借鉴性、指导性或者提出仅参考作用,不能直接作为依据等。

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所以即使上面提出“同案同判”,也并不一定要求同类案件必须结果一致。而且针对“同案案例”是否具有可借鉴性,案例的发布级别和影响范围等,都需要进一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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