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丈夫杀妻与妻子杀夫”判决轻重的争议,沸沸扬扬。一起是丈夫出轨要求妻子净身出户,被妻子雇凶杀害;另一起是妻子出轨后要求离婚,被丈夫抽打身亡,相同的是两案的被告人都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不同的是最后的量刑,一个是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个是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明明两案如此雷同,为什么最后的判决却差距这么大呢?于是激起了网友们关于“丈夫杀妻案被轻判”的广泛质疑。
01
两起案例的异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起案例的异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05年,男子高某明(殁年38岁)有外遇后向妻子李某珍甲提出离婚,且要其净身出户。李某珍甲不同意遂萌生了杀意。李某珍甲花钱让侄女李某云雇凶,与人一同杀害丈夫并抛尸江中,直到15年后被抓获。在庭审期间,夫妻二人的婚生子对李某珍甲、李某云表示刑事谅解。一审法院以李某珍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据媒体报道,青海男子郝某发现妻子出轨,妻子提出要离婚后,他愤怒之下先后用手、运动鞋抽打妻子臀部、胯部等位置长达20分钟,致使赵某体表大面积皮下出血。次日凌晨2时许,赵某声称身体疼痛,服用药物无果,郝某遂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郝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经法院主持调解,郝某与赵某亲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最终,一审以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02
性别不应成为
减轻罪责的砝码
有许多网友认为,明明两起差不多的案件,同样是害自己的另一半丧命,同样是最后获得受害人家属谅接,为什么丈夫害了妻子却比妻子杀害丈夫判得轻?
分析近年来的类似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即使犯罪情节相近,男女被告往往面临迥异的法律裁决。这种差异不仅挑战了法律的公正性,更深层次地反映了社会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即男性冲动可以被理解,而女性犯罪则被放大审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隐性的性别偏见,正是我们需要共同对抗的敌人。
在妻子雇凶杀夫案件中,丈夫自己出轨却让妻子精神出户,而妻子在忍无可忍之下才雇凶杀夫,虽然丈夫对婚姻不忠,确实有错,而妻子的做法也很偏激,毁了自己一辈子。而在丈夫抽打妻子致其身亡案件中,丈夫因妻子出轨并提出离婚,在义愤之下抽打妻子,最后致其身亡。相比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位殴打妻子的丈夫最后只判了十年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许多人认为,这样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系统中存在的性别偏见,同等恶性的暴力犯罪不应因为性别差异而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每一次看似“宽容”的判决,都是对性别平等观念的侵蚀,无形中为社会暴力埋下了种子。长期以往,不仅女性权益受损,男性同样会被刻板印象所困。因此,我们必须警惕此类判决对社会风气的潜在负面影响,强调法律应当是性别平等的守护者,而非加害者的避风港。
03
理性看待法律
判决背后的考量
对于两案的不同判决,也有人认为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法律判决背后的考量,尤其是对案件具体情境的综合考虑。
青海男子郝某因妻子出轨并坚持离婚,在冲动之下失手致其死亡,获刑十年。对比之下,云南女子李某珍甲因不满丈夫出轨并要求其净身出户,策划杀害丈夫并被判无期。两案看似相似,实则大相径庭。郝某案中,被告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及其在事件中所受的情感刺激,均被法庭纳入考量,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精神。而李某珍甲案,预谋杀人,手段更为恶劣,故判决更重,反映了犯罪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后果的综合评价。
“罪刑相适应”,不仅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正义的标尺。它要求惩罚应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匹配。郝某案中,虽结果悲惨,但其后的自首、悔罪及事件诱因等因素,使得判决在法律框架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容,这是对人性弱点的体谅,也是对法律温度的诠释。
家庭矛盾,尤其是情感背叛,常使个体情绪失控,导致极端行为。法律在评判此类案件时,会考量家庭矛盾的特殊性,但这绝非性别偏袒的借口。社会应当警醒,任何暴力都不应被容忍,同时也要理解,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个案全貌的审慎考量,而非简单的性别对立。
04
结语
法律的天平不应因性别而倾斜,正义的标尺必须对每一个人平等适用。每一次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回应。只有在性别平等的基础上,司法才能真正体现其公正性与权威性。
但是,在法律与情感的交织中,我们追求的是更为理性的公正,是在冰冷的法条中注入人情的温暖,而不是盲目地在性别标签上划线站队。理解判决背后的逻辑,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看法,讨论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性别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