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消息,小于与杨某是二婚夫妻,婚后查出患病,治疗期间卖掉了两套婚前房产,获得购房款121万元。小于病重后就给父亲老于转账53万作为养老钱,小于去世后,二婚丈夫杨某就以这5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全部返还,老于十分生气,他表示女儿结婚后,杨某全职在家五六年都没有收入,却还要赡养前妻孩子和母亲,这些均由女儿承担。在女儿患病后,杨某不仅一分未出、不管不问,甚至还因为怕花钱阻碍女儿治疗。这53万不仅是女儿给自己的养老钱,更有一部分是自己借给女儿的治疗费用,因此拒绝返还。那么这笔钱该不该返还呢?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要看这笔钱的性质,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定性很重要,本案中显然法院认定于女士治疗期间卖掉两套婚前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于女士有钱支配,且转移这53万也是履行正常的赡养义务。杨某提供证据不能证实转账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于转账属于子女赡养义务,驳回杨某全部请求。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杨某的诉求应予驳回。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