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男童被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将开庭,为啥同时涉嫌俩罪

李肖峰律师 2025-04-17 11:36:53

2024年8月,上海一名3岁男童遭生父黄某女友赵某长期虐待,导致全身多处瘀伤、咬痕及颅脑损伤,最终于9月4日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尸检鉴定确认死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赵某因涉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案件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从两个罪的犯罪构成上来展开分析,为什么赵某同时涉嫌俩罪。

司法实践中同时认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极为罕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赵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罪的构成要件。

先说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要求行为人以长期性、持续性的暴力或精神折磨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摧残。从案情看,赵某与男童生父黄某长期共同生活,实际承担监护职责,符合“家庭成员”的主体身份。监控记录显示,赵某在过去数月内多次对男童实施罚站、饥饿、殴打等行为,这属于典型的“虐待行为连续性”特征。男童体表的新旧伤并存、腿部深及真皮层的咬痕,直接印证了虐待行为的长期性和严重性。

再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主动的暴力行为,且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监控拍到赵某在案发当日将男童从桥洞高处摔向地面,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这一瞬间的暴力动作,已超出虐待罪“长期折磨”的范畴,属于独立的故意伤害行为。说白了,虐待罪是“钝刀子割肉”,而摔砸动作是“致命一刀”,两者在时间、手段、主观恶性上存在明显切割。

关键争议点在于:为何不将摔砸行为视为虐待罪的加重结果?司法惯例中,虐待致人死亡通常按结果加重犯处理(最高判7年)。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赵某最后一次施暴具有“突发性”和“致死直接性”。法医鉴定显示,男童死因系颅脑损伤,而此损伤仅由桥洞摔砸造成,与之前虐待伤无医学关联。这说明,摔砸行为独立于长期虐待,是一个新的犯罪故意。举个极端例子:若某人长期家暴配偶(虐待罪),某日突然持刀捅死对方(故意杀人罪),显然应数罪并罚。本案同理。

对赵某的量刑影响:若仅定虐待罪,最高刑期7年;若叠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判无期甚至死刑。法院将两罪并罚,既是对长期虐待的否定评价,更是对致命暴力的严惩。这种认定传递明确信号:监护人即便以“管教”为名长期施虐,若出现直接致死行为,仍需承担更重罪责。

结语:本案的罪名认定,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零容忍”。法律不会因施暴者具有“准监护人”身份而轻纵犯罪,更不会将致命暴力轻描淡写归入虐待范畴。生母马女士坚持“不谅解、不求偿”,正是期待用法律划清虐待与谋杀的界限——而今天的庭审,恰恰回应了这份期待。

(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单位: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攻行政诉讼、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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