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也不能乱摸女人”!重庆,男子参加朋友生日宴,吃饭喝酒后又去KTV唱歌喝酒,醉酒后男子在走廊抱住朋友女友,并伸手摸对方隐私部位,朋友得知后找人来讨说法,不料男子持刀捅死一人、捅伤两人,事后男子不仅被捕,还面临5.6万元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18时30分许,欧武的朋友王强甲举办生日晚宴,邀请欧武、王强等20多人,在黔江区南海鑫城一和酒楼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一些酒。
饭后,欧武、王强甲、王强等一行十余人,又到南海鑫城四楼豪门KTV8888包房内唱歌、喝酒,期间王强的女朋友刘灵莉,也到该包房一起玩耍。
当晚23时许,众人抓蛋糕相互敷,王强敷别人敷到包房外面去,刘灵莉则走出包房,打电话叫弟弟李某来耍,在豪门KTV外的走廊上,欧武因酒醉从后面一把将刘灵莉抱起。
欧武还把手伸进刘灵莉的裤子,摸她的隐私部位,刘灵莉就奋力反抗,挣脱后踢了欧武两脚,欧武也有点生气,就开始和刘灵莉对骂,随后被旁人劝解开。
事后,欧武到南海鑫城三楼馨悦休闲洗脚城308房间洗脚,刘灵莉很生气,回到包房拿包包和衣服准备回家,王强问她怎么回事,她就将欧武摸她的事告知王强等人。
周围的人都来劝刘灵莉,她要求欧武进来给她道歉,王强遂打电话要求欧武向刘灵莉道歉,在电话里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欧武告诉王强等人,其在馨悦休闲洗脚城308房间。
刘灵莉得知欧武在馨悦休闲城后,随即前往找欧武理论,付某、李某等人跟随前往,欧武在接电话后,认为对方可能要来找自己麻烦,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在308房间外等候。
双方见面后,又发生言语争执,刘灵莉上前扇了欧武一耳光,双方发生抓打,欧武便持刀朝刘灵莉、付某、李某等人乱刺,致付某腿部中刀倒地,刘灵莉腹部、李某腹部、臀部被刺伤。
随后,付某、刘灵莉、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右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3时,欧武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冯家派出所投案,刘灵莉受伤后住院治疗25天,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花去医药费42648元,出院医嘱为:1月后还院拔管;按时换药。
检方认为,欧武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2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欧武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前,欧武已赔偿刘灵莉2万元,审理过程中,欧武及亲属与付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付某亲属经济损失16万元,付某的亲属对欧武表示谅解。
刘灵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武赔偿医药费42838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56288元。
欧武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对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姚齐提出,1.欧武喝酒后精神失常,影响控制力;2.欧武作案手法较轻,刺伤不深;3.被害人不冷静的行为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4.欧武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和偶犯;5.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欧武在纠纷中,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欧武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欧武及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付某亲属谅解,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欧武的行为给刘灵莉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刘灵莉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798元,除去已支付的2万元,欧武还应赔偿32798元。
关于欧武喝酒后精神失常,影响控制力的辩护意见,经查,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且经精神病鉴定,欧武在犯罪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不予采纳。
关于欧武作案手法较轻,刺伤不深的辩护意见,与法医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冷静的行为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欧武酒后失德,导致刘灵莉、付某等人找其理论。
虽然刘灵莉有先动手打人,但鉴于欧武在纠纷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又不积极赔礼道歉,而且还提前将刀具拿在手上准备打架,故不能以被害人的不冷静行为而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欧武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和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欧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和偶犯属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欧武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欧武及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付某亲属的谅解,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判决欧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刘灵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798元,除去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2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