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琳:1953年奄美群岛“归还”日本事件

陆逊看历史 2023-07-20 23:49:02

奄美群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1372年,琉球中山国王向明太祖称臣。1609年以后日本萨摩藩开始染指琉球,强迫琉球在向中国纳贡的同时也向萨摩藩纳贡。日本明治维新后于1875年强行中断中琉间的册封关系,1879年侵占琉球,将奄美群岛划归鹿儿岛县大岛郡。二战后,琉球由美国控制。1953年,美将奄美群岛“归还”日本,实为日本再据琉球的开端。

日本蓄意为之 二战后美军占领琉球着眼于其战略价值,而日本则处心积虑,欲将琉球揽入囊中。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野心终获实现,而奄美大岛归日为其重要开端。

《波茨坦公告》有“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一条,“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一语给日本部分有领土野心者留下了复萌余地。

1945年11月,日本外务省成立和约问题研究干事会,随后指出对于将由盟国决定的日本本土附近的其他小岛,应极力谋求保住。关于琉球群岛,他们认为最有可能会交予盟国托管或交美国托管,此点无需反对;不太可能会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若有此主张,应强烈反对,至少应力争以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归属。

随着冷战局势发展,美国逐渐放松对日约束。1950年以后,更欲逐步调整对日靖和的基调。日本对琉球群岛的政策也在随之调整,由较为隐蔽转为公开,并欲索取更多权益。1951年前后,日本一面促使旅居夏威夷群岛的琉球人比嘉秀平等人返回琉球,取得议会会长等职位,利用琉球议会中亲日的社会大众党议员策动“重归日本”运动;一面策动琉球左翼份子攻击美国,说美国占领琉球,欲将琉球变为美国殖民地,使琉球人以为自治独立无望,转而支持“重归日本”运动。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订后,日本加速军国主义复活的进程。在日多次向美表达将“旧有领土”奄美大岛“归还”日本的意图后,美国终于开始实施满足其愿望的行动。

冷战背景下的美日靠近 1947年9月,日本以“天皇口信”向美方传递信息,希望美军继续在琉球诸岛驻军,排除苏联势力与中国的权利要求;建议美国对冲绳的军事占领以从日本长期租借的形式实施。此后,日本在允许美国于对日媾和之后继续保有琉球军事基地方面不断示好,主动表示愿意在和约中加上允许美军驻扎的条款,以解决美国不便自行提出的难题。以此,日本将自己从战败国变为美国的“盟国”,以让出设置基地的权利换取了美对日保有琉球“领土主权”的认同。这一年,由于马歇尔调停的失败,美国逐渐失去对中国的信心。马歇尔回国后出任国务卿,眼光转向日本,欲使日本取代中国,成为美国在亚洲对抗苏联的帮手。

奄美群岛行政权最终予日与1951年的旧金山和会有密切关系,其实施的依据便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而这个对日靖和会议的实现形式在冷战背景下已有重大变异,与战时盟国的设想大相径庭。在美国操纵下,1951年9月,日本与美国为首的数国签订了排斥中、苏等主要参战国的媾和条约,以及允许美国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及使用军事基地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旧金山和会中,因盟国对琉球意见不一,美国公开表示为协调分歧,应将琉球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同时准许日本保有“剩余主权”。

所谓“剩余主权”说 考察历史,战时盟国商讨战后处置时并未有所谓“剩余主权”的考虑,《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重要文件中也无此说。各主要同盟国的共识是琉球及日本本土四岛以外之其他岛屿,除非所有有关国家共同决定,否则均不复为日本领土。1951年美国一手策划的对日多边和约第三条规定,关于琉球处置仅有两项办法:“第一,在目前由美国对琉球及琉球人民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权;第二,在将来即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仍由美国受托管理。”可见,“剩余主权”一词并无任何历史依据。而在法律意义上有学者也进行过考证,认为“剩余主权”概念在词语构成上与“reversion”“reversionary”相似,它不过是将这些类似词语加以拼凑、混淆视听,其实质内涵在国际法上毫无渊源。该词的出现与日本扩大领土的野心与阴谋有关,是战后美日间利益交换的结果。

一方面,“剩余主权”说源于日本领土野心驱使下割断中琉关系、混淆概念的阴谋。另一方面,美国为笼络日本,选择相信日本片面之辞,认为奄美群岛不属于琉球,依仗强权违背国际公约自行处理群岛行政权。

“剩余主权”说的诞生过程更将美日利益交换的意图暴露无遗。1950年9月7日,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为总统提供了一份联合备忘录,提出美国应以确保琉球群岛、南鸟岛及孀妇岩以南的南方群岛具有排他性战略统治权为原则,着手与日本开始和平条约的初步谈判。在与日本进行了某些接触后,杜勒斯想出既满足上述原则,又符合美日利益的解决办法,即提出“剩余主权”的说法。

按照联合国宪章所称“国际托管制度”,是要被托管地逐步走向自治或独立,就不该有所谓“剩余主权”之说,托管国家也不存在对被托管地的主权享有,更无权将其移交或赠送。美国自知该说不符合国际法常规,因而未曾在和约或其他文件中明确写入,但又通过模糊措辞,在旧金山和会上征求若干国家的认可或默许,以减少将来实施行动时的阻力。实际上,在抛出“剩余主权”说之前,美国已有琉球将会“归还”日本的暗示和行动。此后,“剩余主权”说继续成为日美间关于琉球群岛的说辞和台湾方面不断抗议却无任何作用的一个痛处。

台湾当局的反应及蒋介石的态度 对于奄美群岛的处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取代国民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因美国对新中国的不承认政策,将新中国政府排斥在远东委员会的工作和有关媾和的外交谈判之外,仍支持台湾当局在对日媾和等问题上代表中国,故台湾当局的态度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事态发展。

整体而言,台湾当局在此事上并没有强硬立场,这也是1953年奄美大岛得以顺利予日的原因之一。究其原因,与台湾当局的尴尬处境与不敢开罪美国的心态有关。当时,中华民国已被新中国取代,退居台湾的国民党当局需仰仗美国的援助和在代表权问题上的支持。而中国在历史上仅为琉球王国的宗主国,琉球并非中国法理意义上的属地。为表明自己没有领土之心,台湾当局不敢在奄美大岛予日问题上强硬表态,为此事得罪美国过甚似更没必要。

台湾“外交部”未就奄美群岛“归还”日本一事与美进行顽强抗争,与蒋介石态度有关。

20世纪50年代,蒋介石最重要的意图是建立和扩大远东反共联盟,以利于“反共复国”。蒋介石希望美国介入领导远东反共阵线,并争取英国也能参与其中。因日本为其力争笼络的对象,对日自然要示以善意,这就不难理解其在奄美大岛予日问题上的隐忍心态。

当时威权体制下,蒋介石个人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台湾当局的决策,蒋对琉球特别是奄美群岛的主张反映台湾当局的政策倾向。究其原由,除认为胜算不大外,还有他们认为“现时尚非根本解决此项问题之适当时机”,更鉴于来自中共的威胁“有加无已”,故仅主张最好能维持现状,若申诉立场无效,便只得接受事实,而图保留对于琉球其余各岛与美国的共同处理之权。

依据《开罗宣言》,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均应被剥夺,奄美群岛于1879年被日本强行占据,并划归鹿儿岛县,自然属于应被剥夺的范围。中国宣布废除《马关条约》后,琉球问题应该再议。美国将琉球之一部——奄美群岛私相授受于日本,缺乏历史与国际法的依据。

美国未顾及中国立场,忽略二战时盟国的共同诺言,不但单独处理琉球问题,还无视历史随意抛出日本对琉球有所谓“剩余主权”的说法,为奄美群岛归日及后来的琉球问题埋下祸端。

曾长期接受中国册封的琉球王国的一部分,经盟国之手转予战败国,此事虽不寻常,但考虑到各方力量与当时情势,倒也并不令人费解。

统观蒋介石执政时期的历史,在对内问题上,尚能抵制压力、坚持立场,并运用一定手段和策略达到自己目的。但在对外问题上,蒋介石对美国就显得更为顺服,其因在于:多有依仗故而不愿得罪过甚。在奄美大岛予日的问题上,台湾方面没有强硬反对,自然还有不愿过于开罪日本的顾虑。因需依仗或是笼络,台湾当局对美日的交易采取了温和态度。十几年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施政权也被美日私相授受,此间,钓鱼岛亦纳入“归还区域”,由此造成中华民族利益的重大损失和中日矛盾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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