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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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85岁),1月前午睡后,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双下肢活动不利、言语不清到社区医院治疗,头颅CT示:两侧基底节区脑梗死,给予抗血小板聚集、降脂、活血化瘀、适当控制血压等综合治疗,病情平稳后回家休养。为进一步康复与治疗,到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病程记录记载,现症见:患者神清,精神可,饮食、饮水偶有呛咳。初步诊断:中医诊断:中风后遗症,风痰阻络;西医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脑萎缩,4、前列腺增生。
入院当日,医院即对患者实施穴位贴敷、电针、红外线、低频脉冲电治疗、头皮针、气压治疗。一般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入院次日6:00晨起神清,生命体征平稳;10:00巡视病房,患者精神可;15:00巡视病房,测T39.8℃,遵医嘱给予赖氨匹林0.9g肌注,继观。抢救记录单显示“18:30体温38.5℃,心律59次/分,呼吸15次/分,血压101/60mmHg,血氧饱和度80%。病情及治疗:随机血糖12.4 mmol/L;19:42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未尸检。
患者亲属认为,住院次日上午摸患者头感觉发热,就提醒护士,下午发现仍然发热,测体温已是高热39.3℃,医院没有第一时间用药,且用药的种类也是错误的,根据化验单,患者有泌尿系统感染,应该首选喹诺酮类的药物,而医院用头孢类的药物,达不到治疗效果,延误了治疗时机;血常规中性粒细胞84.9%,是细菌感染,而不是病毒感染,医院却给予感冒病毒颗粒;患者在高热的情况下,如果伴随大量流汗会导致电解质流失,出现心律失常,医院给予24小时心电监护发现有心律失常,没有第一时间追查电解质是否出现问题,没有追查出现心律失常的原因,没有基本的抢救措施,医院的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起诉要求中医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以患方提交的病历复印件作为鉴定材料,先后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其中两家以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一家要求补充患者住院的全套住院病案、全部影像学资料、死亡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因医院未提交补充材料,鉴定机构以未行尸检,未能补充住院的全套住院病案、死亡诊断证明相关材料,仅以现有材料无法完成委托事项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的病案无首页、尾页、无死亡记录,中医医院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医院也未举证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了尸检告知,存在未告知患方尸检规定的过错,中医医院应对本案无法鉴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患者已达85岁高龄且有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等基础疾病的情况,酌定中医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患者就诊时神志清楚,无发热,生命体征平稳。查体心肺功能正常、心电图无心律不齐。入院时唯一异常为血压高175/103mmHg,该血压是刚到医院立刻测量故非真实血压。第2日血压142/93mmHg,可以证明,也与平时血压相符合。故高血压(极高危)诊断不成立。医院、医生和护士存在未按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从事医疗业务、非法允许未变更执业医院手续的护士在医院方从事护理活动、病历填写不完整、没有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等多处过错。患者死亡后,医院先是阻碍封存病历,后又在原审中声称病历丢失,恶意不出示原始病历,毁灭重要证据,妨害鉴定进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患者死亡后,双方在复印封存病历过程中发生争执,患方曾报警,在此过程中,医院告知了患方尸检的相关规定,且患者的女儿就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完全明白尸检对查明患者死亡具体原因的实际意义。患方复印病历后将病历锁起来并将钥匙带走,鉴定过程中医院也同意以患方提交的病历复印件作为鉴定依据,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患者年事已高,其死亡是多项疾病发作的自然转归,医院治疗措施得当,无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病历封存于医院铁皮柜中,虽由患方把控钥匙,但不影响医疗机构妥善保管的义务,医院称在搬迁时遗弃了该铁皮柜,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医院虽主张已进行了尸检告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患者女儿是否为三甲医院医生,不免除医疗机构的法定告知义务。一审法院结合患者85岁高龄且患有多种基础疾病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考量,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患者一方除了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面证据,不能提交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的方式来完成举证。
同时,法律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外亦规定了例外情形,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病历资料的推定过错问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保管有着明确的时间要求,将“销毁病历资料”修改为“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并增加了“遗失”的情形。
实践中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或者谎称病历已经遗失而拒不提供,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此时再让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处应注意的是,推定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只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并不是等同的概念,作为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反证己方没有过错。
作为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以及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等均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存放封存病历的铁皮柜钥匙在患方手中,但是铁皮柜依然在医方的管理之下,医方对封存病历负有法定的保管义务,医方自称在搬迁时遗弃了封存病历的铁皮柜,导致患方质疑其恶意不出示原始病历,毁灭重要证据。关于尸检告知义务问题,医方在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告知的前提下,仅以患者女儿是三甲医院的医生抗辩其应尽的尸检告知义务,显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基于医方的上述违法行为,认定其应对本案无法鉴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是其本质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重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严格遵守病历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并保存病历,避免类似案例的重演。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当个法官,比当医生简单多了!
年纪大了就别给它看,危险!
以后年纪大了 反正要去医院躺的挂 给小孩再赚一笔
高风险病人直接拒收!
38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如果患方索赔一个亿,医院承担百分之五十,那不是要赔五千万?
医院倒霉
只要告医院,就能拿钱,地球人都知道。以下是真事:某人爹死了,为了弄点钱就打急救电话,第一次来的是老医生,一看没心跳早没救了就没拉人走了。第二次打电话,等救护车来,直接把尸体放车上,让抢救,到医院就开始闹。以后就找人围堵医院大门等,最后医院赔了几万了事。熟人后来反映,他就是想弄点丧葬费,结果,医院给的钱比他心目中要的还多!!!人体各方面指标等非常复杂,医生不可能100%照顾周到,100%的病号都能跳出毛病,所以,只要闹腾就有钱拿!!!地球人都知道!
医生治疗病人如同学生考试,天天来点简单的病人,那算你丫运气好。突然来条压轴题(疑难重病人),只要做得不完美就算犯错扣钱。那是不是只要学生考试不是满分就是受罚呢?扣钱还是记大过?还是直接退学开除学籍?
这个患者女儿真可恶啊,恶心人
发烧的病去看医生,正经医生第一时间基本上都不会往泌尿系感染考虑。老家伙,病情进展快,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晚了。事后诸葛亮,治疗上确实存在瑕疵,代入当事医生,估计也不敢说做的比他好。治疗上问题不大,唯一的问题是他死。
根本就不需要医生,自己上山挖点草就行了,劝人学医天打雷劈
死了还给儿女捞一笔
[呲牙笑][呲牙笑][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病历不仅是医疗文书,而且在诉讼时是唯一的法律证据,灭失,销毁,篡改,或未及时书写,都是医院输掉官司的直接原因。医院不敢出示完整病历,就意味着自己不能举证说明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打官司是打证据的,没有证据你不输谁输?!
继续加大检查力度,想办法多搞点钱,不然这种收入和风险不对等的买卖谁做。[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去挂他女儿的号,赔到她资格证吊销[得瑟]
死了,就说这个没查那个没给治,没死,就说又查这个又治疗那个,属于过度治疗,医生医院唯利是图。所以……医生、医院横竖都是错,认命吧
只有神才能当医生,不然你就游走在地狱的边缘
咋没人怀疑,是在中医院,医生用的“西医”把老人家给“治”死了呢?!没见挺中倒西派[汗]
入院第一天就知道必须用喹诺酮?
中医也被告了[呲牙笑]
1、老人过度医疗。2、利用老人讹诈————老人怎么死亡,才算正常死亡?才不会有别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