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药”引争议,时隔19年患者起诉医院索赔68万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3-01-05 10:45:29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19年前,季女士被井先生开车撞伤,送至市医院进行抢救,在抢救治疗期间,市医院在给季女士静脉注射了医院自备的8瓶“泰能”注射液后,肇事车主井先生将在院外自购“泰能”20瓶送到主治医生手中,并由主治医生交到护士手中,给季女士静脉滴注,46天后季女士因一直昏迷,转入省医院治疗,并在该院继续治疗5个半月后出院。现季女士为肢体一级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赔偿了季女士65万余元。3年后季女士再次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井先生再次赔偿20余万元,作为一次性终结费用。

期间,季女士授权代理人与市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季女士住院46天期间双方产生的医疗纠纷,经双方协商,市医院向季女士支付赔偿款10万元,季女士收到赔偿金后,自愿放弃到有关部门的上访权、医疗鉴定权以及诉讼权等民事权利,不得再就其医疗纠纷一事向市医院提出诉讼及任何要求,市医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市医院向季女士支付了上述赔偿款10万元。

季女士认为,其19年后才知道市医院医生在其住院期间擅自为其使用肇事车主自购的药品“泰能20瓶”用于治疗,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合法用药权,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法院审理

市医院认为,季女士19年前即已知道案涉药品来源,双方也是由此产生纠纷,而案涉药品系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购买并提供,并未对季女士造成任何损害。双方发生纠纷后已达成协议,一次性解决季女士的全部诉求,季女士的起诉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季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市医院救治,因市医院使用肇事方提供的外购药导致本案双方产生医疗纠纷,季女士就市医院使用外购药一事早已知晓,且双方于19年前就针对医疗纠纷问题达成了协议。季女士与市医院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判决驳回季女士的诉讼请求。

季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季女士主张签订该份协议时自己正在抢救,该协议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其认为肇事车主在医院外所购买的涉案药品20瓶泰能进口抗生素药是“不合格”药品。

由于季女士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外购药,顾名思义就是“医院外购药”,即从医院外部所购得的药物。正常的外购药,一般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所必需的药品,但由于医院药品不足、药品不符合医保报销要求或者患者药品用量太少等因素,医生会在开具处方后建议患者自行到医院外的药店进行购买的药品。

实践中,部分医务人员受到药房“合作”的诱惑,诱导本可以在医院内购买医保报销便宜药的患者去药房购买更加昂贵的药品,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亦是屡屡不断,故此,国家卫健委及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各地严厉查处通过开具白条、便条、处方等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指定厂家药品行为并收受“回扣”;院内药房有药,要求患者到院外购药行为;在医院内使用院外药店处方开药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过程中变相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院内、院外药房违规“统方”对医务人员进行利益输送行为等行为。

医师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需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应严格履行知情告知手续,明确告知患者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且医师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药凭证。

本案中肇事车主井先生购买交给医生给患者季女士所使用的药品即属于“外购药”,但与上述“外购药”不同的是,井先生并非是在医生的建议下去为患者购买药品,其仅是依凭自己的意愿去为患者购买药品。作为患者的主治医师,在未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情形下,擅自将“外购药”交由护士给患者使用,显然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也是双方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源之所在,市医院也是基于此过错行为,与季女士一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金。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法院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以及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之外,双方自愿协商也是最常见、最便捷的途径之一。调解协议,是将纠纷以耗时更短,更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进行调和,而非单独排除一方权利。医患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书》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旦签定,当事人双方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参与社会多元化调解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下一步将会有更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2 阅读:2615
评论列表
  • 乘风 21
    2023-01-06 05:59

    泰能的药名叫做亚胺培南,别说19年前,就是现在也算是顶级的抗生素,级别够高,抗菌谱够广。而且现在也是限制使用级的抗生素,一般的医院必须要提出申请,由临床药学会诊之后才能应用。估计是19年前,这个医院没有这个药,所以才让家属从外面代购。还是应该按规矩办事,按规矩办事,感染控制不住人死了,那是他的天命。你不按规矩办事,人活了,他要告你。这是逆天而行的代价。

  • an 19
    2023-01-05 13:25

    用什么泰能啊!就青霉素,便宜,阎王直夸效果好!

    U星人 回复:
    这边建议亲再学学阅读理解呢
    加菲 回复:
    [哭笑不得]
  • Hai 11
    2023-01-05 18:44

    19年前,能用上泰能,要花多大代价?

  • 2023-01-05 22:20

    抨击医院拒绝使用外购药的人出来发一下言。

    向右走 回复:
    看不见看不见[笑着哭]
  • 2023-01-06 16:43

    时隔19年还没死[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 2023-01-08 10:04

    或许19年前没有这个药,这位女士已经化成灰了!司机、医生都是有良心的!只是流程有问题,但是不能用现在的规定,考量19年前!

  • 2023-01-08 19:55

    无知无德。现在抗疫期间你贬低医务人员,你能得到什么好处,有本事你不要进医院。

  • 2023-01-06 21:53

    根本就不该用,死了也不是你医院的事。

  • 2023-01-09 07:57

    这会不是还有专家建议不要都去三级医院挂水,让上级医院配好药去社区或者诊所打针吗,这不算外带药,出事算谁的。

  • 2023-01-07 22:11

    医生没喊他们自己买,自己买了,坚持用了。过错方反而是医院,因为没有阻止这个行为?牛

  • 2023-01-08 21:29

    只认钱,当时死了就好了

医法汇

简介:以案说法,普及医事法律专业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