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本院认为,从保利叶都业委会提出的诉请内容看,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应由业主自行行使,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备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保利叶都业委会不符合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保利叶都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二届)的起诉。
案情简介
一、起诉阶段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保利叶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
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自2013年9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与游泳池经营相关的公益性收入的收益和支出账目财务账册,以及对应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会计账簿、经营许可等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自2013年起,被告将小区内配套的公共游泳池出租给案外人保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经营,但从未将游泳池出租所获取的公益性收入情况向原告汇报,同时也拒绝向原告提供管理游泳池过程中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会计账簿、经营许可等相关凭证。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发函进行催告,被告均拒绝提供。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知情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二、一审阶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保利物业公司辩称,保利叶都业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业主知情权行使的主体应该是业主,而不是业委会。业委会提起诉讼应该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否则将损害业主利益,本案业委会起诉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游泳池的归属不明确,保利叶都业委会无证据证明游泳池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如果要对游泳池主张权利,应先确权。
本院认为,从保利叶都业委会提出的诉请内容看,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应由业主自行行使,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备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保利叶都业委会不符合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保利叶都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二届)的起诉。
三、业委会已上诉
1、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裁定并继续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经业主大会授权,具有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的主体资格。
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上海市宝山区保利叶都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本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受到侵权的案例,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发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小区公共部分收益支付。”
该《议事规则》系由小区业主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因物业拒不向上诉人提供相关公共区域管理中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材料,属于侵犯全体业主知情权的行为,故上诉人有权对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权利系业主大会赋予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完全具有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虽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亦有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具有作为业主知情权纠纷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参考与本案情况并不相同的案例进行裁判,存在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保利叶都业委会 2025年02月10日 18:25 上海







业主委员会在面对物业企业拒绝公开小区公共收费及物业服务状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行使业主权益保护权力。同时,业主委员会具备提起知情权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为其代表了业主的集体利益,有权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一、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权益保护权力的步骤
1. 收集证据
· 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应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企业提出请求,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如公共收费的详细明细和服务情况。
· 记录沟通:记录所有与物业企业的沟通内容,包括邮件、信函或会议纪要,作为后续处理的证据。
2. 组织业主行动
· 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会议,讨论物业企业的不透明行为,并决定后续行动。
· 签名收集:组织业主签署意见书或请愿书,表明对物业企业 behavior 的不满,并支持业主委员会采取进一步措施。
3. 向相关部门投诉
· 物业管理部门: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供书面证据,要求介入調查。
· 消费者协会:如果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4. 法律途径
· 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业企业公开相关信息。
· 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判决物业企业公开信息而其不配合,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 谈判解决:在正式采取法律行动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尝试与物業企業進行談判,尋求和平解決。
二、业主委员会的原告主体资格
6. 法律依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代表 业主物业企业提出权益保扩诉求,有权提起诉讼。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條,业主委员会有权監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包括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7. 代表性和权限:
· 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組织,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能够在法律上代表业主行使权益。
·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企业公开信息,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8. 法院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承认业委会的原告主体资格,特別是在维护集体权益的案件中。
三、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代表业主做出决定,而这种决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应,从侧面反映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业主权益的相关事务中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为其作为原告维护业主权益提供了基础。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在面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时,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直接确定了业主委员会在特定侵权纠纷场景下的原告主体资格。
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 。这进一步说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相关事务中能代表业主行事,当涉及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和业主共有事项引发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基于其职责和业主大会授权,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代表业主做出决定,而这种决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应,从侧面反映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业主权益的相关事务中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为其作为原告维护业主权益提供了基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为业主参与权提供了基本的权利基础,业主基于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有权参与小区管理决策。
在第十七章中,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内容涉及业主的财产权益,业主对于这部分收入情况应有知情权。同时,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业主有权知晓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的具体情况,这是业主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保护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具有重要职责。当业主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或者不合理限制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决策等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前文提到的原告主体资格,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履行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 。这进一步说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相关事务中能代表业主行事,当涉及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和业主共有事项引发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基于其职责和业主大会授权,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