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业委会当原告先找家长?业主权益保护岂能卡在授权环节!

张海涛看房产 2025-02-23 05:45:49
案例:业委会依法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被驳回

一审:本院认为,从保利叶都业委会提出的诉请内容看,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应由业主自行行使,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备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保利叶都业委会不符合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保利叶都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二届)的起诉。

法理分析:业委会起诉资格无需业主大会表决授权的五大铁证

标题:法院要求业委会当原告先“找家长”?业主集体权益岂能“卡在授权环节”!

一、业委会是法律认证的“硬核组织”,自带起诉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业委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案件。

通俗解读:业委会不是“临时工”,而是依法备案、有组织架构和财产的“正规军”,好比小区里的“法人代表”。开发商不移交规划图、物业霸占公共收益这类全体业主的“大锅饭”被砸了,业委会当然能直接拍桌子告状,无需挨家挨户求业主签名!

二、业主知情权≠只能业主自己查账,业委会就是“全体业主的放大镜”

本案争议的游泳池收益属于小区公共财产,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开公共收益账目,这是其法定职责。

通俗解读:业主个人查账像“单兵作战”,业委会查账是“集团军出击”。物业不交账本,难道要全体业主排长队轮流去法院起诉?业委会的起诉行为本质上就是帮业主“代打副本”,法院却要求业委会先“摇人投票”,纯属多此一举!

三、业主大会已授权?法院的“选择性失明”太离谱

本案中,保利叶都业委会的《议事规则》明确授权其代表业主起诉侵权行为,且诉讼费用由公共收益支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赋予业委会的职责包括诉讼权,法院却无视这一关键证据。

通俗解读:业主大会白纸黑字写了“业委会可以告”,法院却假装看不见,仿佛合同上的公章是“卡通贴纸”。这好比业主们集体投票选了个“维权队长”,法院却说“队长没资格带队”,简直离谱!

四、最高法早有判例撑腰:业委会告状,天经地义

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案中明确,业委会对共有部分权益受损(如工程质量缺陷、公共设施未建)可直接起诉。本案中游泳池收益归属共有利益,业委会起诉完全符合这一逻辑。

通俗解读:最高法都说了业委会能告,基层法院却非要“加戏”,要求业委会先开业主大会“打申请报告”。难道法院判案不看最高法指导案例,只看“基层剧本”?

五、法院混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益”,错把业委会当“传声筒”

业主个人的知情权需自行主张,但公共收益管理属于业委会的“分内事”。根据《行诉解释》第十八条,涉及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如本案中的物业隐匿公共收益),业委会无需业主授权即可起诉。法院却将集体权益和个人权利混为一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通俗解读:个人丢钱包要自己报警,但小区保险箱被撬了,物业却要求每个业主单独报案?业委会就是小区的“110”,法院却让它“别多管闲事”,这逻辑堪比“让保安别抓小偷,等业主投票再说”!

总结:法院裁定三大bug,业委会必须赢回正义

1. bug 1:无视法律明文规定——业委会的“其他组织”身份和起诉资格早有司法解释背书。

2. bug 2:选择性忽略业主大会授权——《议事规则》白纸黑字的授权被法院“一键删除”。

3. bug 3:逻辑混乱——把集体维权拆解成个人行动,让业委会变成“光杆司令”。

最后喊话:业委会是业主们选出来的“维权侠”,法院若再要求它“事事找家长”,岂不是让小区公共权益变成“没人管的孤儿”?二审法官们,请拿出最高法的尚方宝剑,给业委会一个痛快判决!

最后,反问一句:既然认为业委会当原告要业主大会授权,当被告需要业主大会表决授权吗?

业主权益保护有疑难杂症,直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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