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上刻着“宣议郎”头衔,那么他活着的时候是几品官?

夏夜流萤迟归 2025-04-27 14:48:25

【清代的封赠制度】

在清代官制体系中,存在着两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其一为“承荫”,明确规定若父祖具有品官身份,其子孙则相应获得入仕资格。其二是“封典”,亦称作“封赠”,即子孙倘若为官,其祖宗能够据此受封。这两种制度从不同方向构建起清代官制中家族成员间因官职而产生的关联与影响。

在封建时期,社会呈现出男权主导的特征,在此背景下,针对男性与女性的封赠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就男性而言,其封赠体系以“阶”为特定称谓;而对于女性,相应的封赠则被赋予“命妇”这一特定名号。

在古代职官体系中,“阶”作为文官所特有的一种附属性质的荣誉标识,与品级制度紧密相连。具体而言,九品十八级的文官皆被赋予特定的“阶”称。值得注意的是,文官与武官在“阶”称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将详细阐述。

文官品阶序列,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各有其称。正一品为光禄大夫;从一品乃荣禄大夫。正二品为资政大夫;从二品是通奉大夫。正三品为通议大夫;从三品系中议大夫。正四品为中宪大夫;从四品为朝议大夫。正五品为奉政大夫;从五品为奉直大夫。正六品为承德郎;从六品为儒林郎。正七品为文林郎;从七品为徵仕郎。正八品为修职郎;从八品为修职佐郎。正九品为登仕郎;从九品为登仕佐郎。

在清代武官品级体系中,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各品级对应着特定称谓。其中,正一品武官称建威将军;从一品为振威将军。正二品武官头衔为武显将军,从二品则是武功将军。正三品武官是武义都尉,从三品乃武翼都尉。正四品武官为昭武都尉,从四品为宣武都尉。正五品武官称武德骑尉,从五品为武德佐骑尉。正六品武官头衔是武略骑尉,从六品为武略佐骑尉。正七品武官为武信骑尉,从七品乃武信佐骑尉。正八品武官称奋武校尉,从八品为奋武佐校尉。正九品武官头衔为修武校尉,从九品则是修武佐校尉。

为彰显封赠制度所蕴含的等级秩序,朝廷颁行明确规制。具体而言,一品官员享有封赠三代之特权;二品与三品官员,可封赠二代;自四品至七品官员,仅能封赠一代;至于八品与九品官员,封赠范围则仅限于本人。

明晰官员“阶称”与封赠代数的相关规则后,即可依据此进行对应。以正三品按察使受封赠为例,依制,其祖父、父亲以及本人,皆可获授“通议大夫”之衔。

需明确,“封赠”实则由两种迥异概念构成。于古代,若官员长辈在其在世之时获此殊荣,此情形谓之“封”;反之,若官员长辈已然故去,此时所获荣誉则称作“赠”。二者概念分明,不容混淆。

在古代封赠制度中,针对女性的封赠亦遵循特定规制。自一品至九品(此过程既不区分正从品级,亦不区分文武职别),所封称谓依次为:一品夫人、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八品孺人以及九品孺人。这一有序的封赠体系,展现了当时社会对女性身份地位的一种官方界定方式。

若进行更为精细的类别划分,一品夫人可具体细分为:一品公爵之妻所获封的一品夫人、一品侯爵之妻所获封的一品夫人以及一品伯爵之妻所获封的一品夫人。

以官阶为例,正三品之按察使,其祖母、母亲与妻子,皆可获“淑人”之封赠。与之相较,七品知县,仅母亲与妻子可获“孺人”封赠。至于九品巡检,唯其妻子能得“九品孺人”之封赠。

与之同理,女性封赠存在严格的等级界限。依循定制,仅五品及以上官员的眷属,方可获称“诰命”。在诸多影视与文学作品里频繁出现的“诰命夫人”,所指便为此类群体。而对于五品以下官员的女眷,其封赠则称作“敕命”,不过,在通常的表述习惯中,鲜少以“敕命夫人”称之。

【封赠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在清代历史进程中,诸多官僚士大夫家族相继崛起,此类家族累世居官。鉴于此,父子同朝为官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清廷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规定:若父、祖为现任官员,则其子孙不得享有封赠之制。

另一种情形为,兄弟二人抑或数人于朝堂担任官职。在此状况下,需依据“就高不就低”之原则,对其祖宗予以最高规格的封赠礼遇。

最后一类情形为,在职官员凭借捐纳途径获取更高等级的虚衔。例如,身为从四品的知府,通过捐资获按察使衔,如此,在进行封赠时,便依正三品的规格予以赐予。

晚清之际,于官场之中,官员捐纳虚衔之风盛行。此种现象直接导致其先辈获封赠的头衔得以拔高。申言之,现今所见众多清代墓碑之上所镌刻的封赠头衔,恐难尽为真实授受,而或多有因捐纳虚衔致使封赠头衔虚升之情况。

例如,某乡绅通过捐纳之法,获正七品虚衔,其祖上亦因而被封“文林郎”。然而,后世子孙误将此封赠视为祖宗实任官职。实则,此类封赠头衔仅具荣誉性质,并无实际职掌与权力。

除却上述若干特殊情形,尚存在一类情况,即基于“孝道”理念,个体主动让渡自身荣誉予祖父母或父母。

在封建时期,于士大夫官僚群体的价值体系中,“孝”是仅次于“忠”的崇高德行。部分官员为彰显对尊长的孝敬之情,会采取一种特定行为,即将自身所得的封赠转予尊长,这一行为在当时被称作“貤封” 。

然而,“貤封”制度并非毫无规制。具体而言,在该制度框架下,一品至三品官员不具备此项特权;四品至七品官员,不得对曾祖父母进行追封;至于八品及以下官员,连对祖父母的追封资格亦无。至道光朝以降,“貤封”制度渐遭侵蚀。彼时,官员竟可凭借捐纳手段达成“貤封”目的。换言之,在这一时期,只要财力雄厚,官员甚至能够为远至祖上十八代之人谋取封赠。

在清初的官僚封赠制度体系中,官员获致封赠并非随意可得。彼时明确规定,唯有在国家举行重大庆典之际,各级官员方具备请封资格。

自康熙朝以降,相关制度有所更张。于官员任职期满或遇升迁之际,文官可向吏部、武官可向兵部呈递申请,以获封赠之资。此举措旨在规范特定阶段官员封赠的程序与途径,构建起一套相对完备的封赠申请机制。

敏锐的读者于此或会察觉一疑问:文章起始曾提及“宣议郎”,然于九品十八级文官体系之中,却未见此一称谓,个中缘由何在?

在历史官职研究领域,“宣议郎”堪称一个鲜为人知的知识点。于清代品官体系之中,针对从六品与正七品的官员,分别设置了相异的“阶称”。

若官员系“吏员”出身(所谓“吏员”,指各衙门书吏经考职而获职务者),在封赠制度下,从六品官员所获封赠并非正途出身对应之“儒林郎”,而是“宣德郎”;正七品官员封赠亦由原本的“文林郎”变更为“宣议郎”,然女性封赠规格维持不变。

基于此,可推断该读者的先祖官居正七品。然而,从种种迹象分析,其进入仕途的方式,极有可能并非经由科举或监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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