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我们深入探讨了被告人陈景雷、胡党根、彭小云如何以违规手段获取政府补贴并进行倒卖的罪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凸显了合同诈骗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农机补贴政策的漏洞。
通过审理过程,我们发现涉案人员的欺诈手法巧妙狡猾,涉及的本地农户也受到了影响。
基本案情:
2010年左右的一天,陈景雷找到胡党根,询问是否能够购得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久保田牌插秧机。陈景雷以较低的价格大量购入,并告知胡党根如何规避检查等问题。
根据规定,购买政府补贴农机的必须是本地农户,每人限购一台,且两年内不得转让。胡党根随即找到本地农户胡文生、李娟、黄且保、蒋春根帮忙,并向每人许诺500元好处费。同年4月1日,胡党根通过胡文生、李娟、黄且保、蒋春根签署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得4台久保田牌插秧机(市场价每台19000元,政府每台补贴12000元)。随后,胡党根以每台9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景雷,而陈景雷又以每台13500元的价格转卖至外地。
2010年3月的一天,陈景雷找到彭小云,咨询是否能够购得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久保田牌插秧机。陈景雷以较低的价格大量购入,并告知彭小云如何规避检查等问题。彭小云随即找到本地农户彭小铁、彭小华、张绍英帮忙。同年3月25日,彭小云通过彭小铁、彭小华、张绍英签署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得4台久保田牌插秧机(其中1台以彭小云自己的名义购买)。之后,彭小云以每台10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景雷,而陈景雷又以每台13500元的价格转卖至外地。
2012年7月26日和8月3日,胡党根、彭小云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交代了伙同陈景雷骗购政府补贴农机的事实。
法院判决: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景雷、胡党根、彭小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严禁倒卖、空套政府农机补贴的规定,骗购享有政府补贴的农机进行倒卖,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陈景雷的诈骗金额为96000元,数额巨大;胡党根、彭小云的诈骗金额为48000元,数额较大。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景雷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景雷及原审被告胡党根、彭小云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政府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署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并出售,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党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原审被告人彭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在合同诈骗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反映特定的市场秩序,那些与市场秩序无关,或者主要不受市场调控的各类“合同”和“协议”,通常不能被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有效“合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以符合政府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署购机补贴协议,低价购入农机并转卖,从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这种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结语:
细数本案,我们发现政府补贴制度的漏洞亟待修复,以防止类似欺诈行为再度发生。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购机补贴协议的审查,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机制。
其次,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也需要提高,以免成为欺诈分子的帮凶。
此案也凸显了法治社会对于打击合同诈骗的迫切需求,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监管和社会教育等手段。
希望通过更严密的法规和更广泛的社会教育,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有序的社会,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加健康、可持续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