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伍月情感专家 2024-01-11 15:06:24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引发关注。本案廖开田危险驾驶案,引发了关于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争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法律解释的交汇点上,两种不同观点围绕着小区管理方式展开激烈的讨论。一方主张小区道路应具有公共性,另一方则强调其特定性。这一争议牵涉到对“道路”定义的法律逻辑,关系到我们对社区治理和公共安全的认识。

基本案情:

廖开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水利局司机。2011年6月11日18时许,廖开田下班后将其单位车牌号为桂P30722的三菱汽车开回其居住的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内停放,然后外出与同事吃饭。

当日21时许,廖开田酒后回到小区,发现三菱汽车停放的位置离其居住单元楼有一段距离,便驾车行驶约50米到其楼下,在倒车入库时汽车尾部与停放在旁边的车牌号为桂ASJ301的汽车前部发生碰撞。

法院判决:

上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开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廖开田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三月,罚款2000元。

廖开田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对小区道路的确认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理念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为判断标准。

2.若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牌或支付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通行条件不具有特定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符合社会大众要求,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3.开放式管理下的小区道路,即便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如果仅限于业主、访客进出,建立在亲友关系上,不具备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法律术语的定义应与行政法规一致。小区是人聚居生活的场所,如将“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小区道路的认定应与《道交法》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为判断标准。

结语:

廖开田案为我们呈现了一个复杂而深刻的法律现实,也让我们不禁思考小区管理、交通法规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

首先,针对小区道路的分类,我们需要更为明确的法规划定,以规避类似争议。

其次,法律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更注重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而非仅仅停留在地点的限定上。此外,社会应该逐步建立对小区交通管理的规范,明确小区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社区的良好秩序。

从更深层次上看,廖开田案反映了社会治理中公共与私人领域的不断碰撞。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中,需要更灵活地回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寻求公共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更加注重交通法规在日常生活中的宣传普及,加强居民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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