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外地村民购买宅基地将户籍迁入,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伍月情感专家 2024-01-08 15:27:10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关于购买宅基地后迁入户籍能否享受安置待遇的行政裁定。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位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一案例凸显了土地管理法规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以及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的权属变更等法律程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案例中的主题,分析涉及法律规定的权益保障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

基本案情:

孙松森,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2007年购买河南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方红军的宅基地,并将户籍迁入。后该村被拆迁,中原区认定孙松森无法享受房屋安置补偿。孙松森先后向相关法院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宅基地证载使用者原为方红军,后由孙松森购得,并支付了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款17万元。

2007年12月10日,孙松森的户籍由柿园村迁入白寨村,并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中原区须水镇白寨村村委会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组于2017年1月出具的证明载明:“此院已由方红军退回村里,现批给村民孙松森使用,暂时用原手续,以后换证时给予调换。”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孙松森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

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可以选择按证或按人口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由于孙松森户籍迁入在《中原新区白寨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是白寨村(居)民,因此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原区政府主张孙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参照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行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中原区政府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郑中原集用(1999)字第056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依据,就涉案宅基地对孙松森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购得宅基地上房屋的非本村村民,在将户籍迁入所购宅基地所在村后,开始在此居住。尽管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由于特殊原因未办理更换,但仍然合法有效。当事人得到村组的同意使用该宅基地,并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同时持有了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因户籍迁入符合规定的截止日期内,该村民应享有村民补偿安置的待遇。

结语:

通过对本案的审查,我们发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管理和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与实际操作之间的挑战。

首先,宅基地使用证未及时更换的情况下,尽管已经购得并支付了款项,仍然引发了争议,揭示了在土地管理中法规执行的漏洞。

其次,对于权属变更等法律程序,我们需要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以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避免类似争议的再次发生。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需要法规的明确性和执行力的强化。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社会中一些内在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村组管理不善等。

这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为每个人提供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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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月情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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