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操作 日赚四百”
“帮助走账 月入过万”你以为“跑分”可以“躺赚”
小心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
近日审结的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平日里游手好闲,不愿通过辛勤劳动赚钱,一门心思想找一份轻松而且来钱快的工作。2022年底,李某结识了一个名叫“小胖”的网友。“小胖”介绍,只需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一天即可赚取400元的“佣金”。
李某虽然知道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违法的,但为了赚取高收入还是决定“搏一把”,遂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小胖”刷流水使用,同时配合提供了验证码和支付密码。
两个月的时间,李某银行账户流水资金高达500余万元,后被公安机关反诈部门锁定并冻结。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李某,李某才知晓自己提供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俗称“跑分”。
截至案发,李某获利近4000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而且李某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跑分”一般是指通过银行卡、网络支付平台等,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洗白”赃款,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跑分”本质上是一种帮助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因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警惕高额收益诱惑,切莫为了蝇头小利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或网络支付账号,一不小心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