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车子越来越多,停车是越来越难,老有这么一些,素质比较低的车主,在停车的时候,从来不考虑别人感受。反正不管怎么样,我先管我停好车,说实话就这样的事情,我在生活中也遇到很多。

当时有两辆车同时停在一个路段的左右两边,中间留下的空隙,连一辆车都无法通过。左边是一辆黑色轿车,它停得挺靠边,车主没留下联系方式,我根本没办法联系到对方。而右边是一辆货车,幸运的是,货车上留了挪车电话。我想着,只要货车车主能把车再往边上挪一挪,这路就能通了。于是,我赶忙拨通了货车车主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我礼貌地说明了情况,希望车主能下楼把车往边上靠靠,方便大家通行。可没想到,车主的回应让我大感意外。

单行道停车。明明就只有一条道,中间有隔离护栏。有些人也不管后边来车过不过得去,只管停在这个地方,办他的事情。当别人按喇叭催促的时候,他还让别人走对向车道绕一绕。这种人不知道将车停到宽敞地方,多走几步过来办事,而是让别人绕路,方便他自己,遇到这种车,,真的,血压都会忍不住升高。

加班本就已经让她满心的不爽,现在还得花时间等人来挪车,这种感觉简直糟糕透顶。她只能无奈地下车,打算给车主打电话让其挪车。然而,当她走到那辆车前,发现车上竟然没有贴电话号码。王芸忍不住在心里暗自咒骂,她心想,这肯定是个惯犯,不然怎么连个电话都不贴就占别人车位。没办法,她只能给物业打电话。在等待物业查询的过程中,她不停地在车旁踱步,满心的烦躁。物业的回复就像一颗炸弹,给她本就愤怒的情绪又添了一把柴。物业说这辆车并不是临时车,而是小区一位“魏”姓业主的车辆。王芸不禁皱起眉头,心中满是疑惑和愤怒,自家有车位,干嘛非要停到别人的车位上来呢?

在法律实践中,若要证明一方的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因果关系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英需要证明刘丽丽的行为,与她老伴的脑出血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刘丽丽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
严重的时候还可能出现对生命安全威胁,导致不可预估的后果,所以说,大家以后如果被占了车位,千万不能感应用事,不然可能会导致犯罪。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