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农银行与一得黄金理财案主犯,是哪种“伙伴”?

调查清样 2020-01-07 17:38:59

《调查清样》—撰文 | 文一刀

赶在2019年结束前,秦农银行终于配齐了班子,空缺已久的董事长和行长都迎来新任。秦农银行近几年爆雷频乃,日子颇不平静,其放贷的脚步在2019年也慢了下来。据该行公布,截至2019年末,其各项贷款较年初增加了24亿元。

2015年5月28日揭牌时,秦农银行宣称其规模为全国农商行第五。到2019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18中国银行业百强榜单时,排88位的秦农银行在入榜19家农商行中的排名已经滑落到17位。

该榜单是按各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排序,并附加资产规模、净利润、成本收入比、不良贷款率等数据作为参考,对银行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运营效率以及资产质量进行评估。若仅以资产规模排名,秦农银行在2018年底为13位。与其成立之初的规模第五相比,仅三年多时间,下滑位次的确不小。

秦农银行一落千丈的年份出现在2018年,当年其净利润较锐减近五成,资产减值损失达21.33亿元,较2017年暴增648.42%。报告期较上期多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准备18.48 亿元,成为净利减少的主要原因。

这些数据很直白地向外界传递了一个信号:秦农银行(乃至陕西信合)的内控出了问题。

与秦农银行并行出了问题的还有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一得公司’),双方曾经在黄金投资理财领域签约合作。2017年春节后,一得公司人去楼空,黄金理财彻底崩盘。几个月后,一得法人吴德鸿被以涉嫌非吸立案,秦农银行作为曾经的合作方也被深深卷入。

“一得案”经司法认定的涉案公众资金约2.13亿人民币,规模不算大,但却是一例罕见借助银行实施集资的案例。5年时间里,种种违规违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入口竟然是秦农银行众多网点的营业大厅。可以说,剖析一得黄金理财案的前世今生,可以成为揭示秦农银行内部管理生态的典型窗口。

三年来,该案的一些关键环节始终破朔迷离。2019年7月9日,西安莲湖区法院开庭对主犯吴德鸿进行公开审理,外界因此得以获知事件前后更多面貌。这些,对于刚刚完成管理层大换血的秦农银行来说,也很重要。

“一得案”梗概

据起诉书: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德鸿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陕西信合未央、碑林、长安、莲湖、新城联社签订协议,约定上述信合联社利用其营业网点和工作人员,为一得公司代售金、银实物产品,并收取佣金。一得公司通过在信合联社各个网点铺设柜台、在公共汽车上投放车体广告、在其卖场做活动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其金银产品。

但一得公司实际销售过程中,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其黄金预售、金宝盈、管家宝、新产品推广代理人业务等理财产品,并承诺理财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和8%到12%不等的利润。经司法鉴定,截止2018年5月18日,一得公司共计与692人签订上述理财合同共计1194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合计超过1.94亿元,退还金额1879万元。

追加起诉书称,截止2018年7月24日,又有集资参与人员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案,经司法鉴定,新增集资参与人78名,签订合同127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合计近1838万元。据了解,案件至法院后至今的半年多时间里,仍然陆续有受害人前来报案。

“陕西信合”是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集体简称。2015年5月,原信合旗下的西安雁塔区、未央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农信社合并组成秦农银行。也就是说,在构成秦农银行的6家农信社中,有4家是一得公司的合作方。

主犯与股东

2019年7月9日上午10点20分,一得案主犯吴德鸿被押解至西安莲湖区法院。此时,比预定的开庭时间已经晚了一个多小时。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吴德鸿此前一直被收押在西安市安康医院,这里是的官方描述是:西安市公安局下属的国家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监管场所医疗定点医院和西北地区开展药物依赖脱毒治疗和科研最早的医疗机构。西安当地人则习惯称之为“戒毒所”。

法庭调查从吴德鸿曾经担任过秦农银行股东这一事实开始,展开的一系列具体求证包括:吴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有没有参加过股东大会,与陕西信合签约在黄金理财项目上进行合作时还是不是其股东,是通过什么渠道与陕西信合建立起的关系。

吴德鸿回答称对于自己曾担任秦农银行股东的时间已经记不清楚了,应该是2007、08年,之后就不再是了,因此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大约2008年,自己与陕西信合开始有业务合作,由此建立了关系;双方于2010年起陆续与陕西信合下属多家信用社签约合作黄金理财,吴德鸿方面负责在银行营业厅内搭设、装修黄金专柜,2011年全面开业。2015年秦农银行成立,构成秦农银行的信用社绝大部分就是这些签约单位,因此自己作为秦农银行股东的事实均发生在签约之前。

对于吴德鸿的上述说法,法官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指证,仅对其相关股份是如何处理的做了追问。吴迟疑未回答,等待期间,法官提示:“应该是为了偿债被法院强制拍卖了吧?”吴点头称是。

拍卖吴德鸿持有秦农银行股份的法院正是西安莲湖法院。相关拍卖公告显示,2017年11月20日10时至2017年11月21日10时,莲湖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公开拍卖活动中,标的物为“吴德鸿持有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1375%股权”。

该股权标的调查情况表还显示,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此时点之前,吴德鸿仍是秦农银行的股东,并非如其所称在双方签约前(即2010年)就不再担任;而法官既然对本院拍卖吴德鸿所持秦农银行股权事宜知晓,并且在有关如何处理该股权问题上对吴德鸿主动提示,却对吴德鸿明显谎称的说法予以默认,此种现象难免令人深感蹊跷。

资金去向何处?

吴德鸿称,到2015年,一得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5个亿左右,不过一直未能盈利,主要原因是支出巨大。

他所列举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原解放路深业大厦的改造和装修费用;银行贷款每年利息(约3千万);每年给代售客户的返息(约3千万);在秦农银行百余个网点铺设黄金专柜的投资;广告、管理、300员工费用;房屋租金、物业费;民间借贷利息。

综合公开信息,在崩盘之前,一得公司的资金来源还包括:客户投入的投资款,合计2.13亿元;陕西信合贷款,约两亿;社会民间借贷,至少一个亿;其他银行贷款,约千余万。

5亿营收加3亿多贷款,合计超8亿的资金流入,与前述列举的种种支出相比出入巨大,难以解释。

760万佣金

秦农银行方面,早在得知西安新城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一得公司和吴德鸿立案侦办后,即迅速张贴公告称:“我行就此事已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了案(秦农银行和陕西信合的总部所在区域为西安莲湖区)。”

此后,一得黄金理财案从新城区移至莲湖区,经侦办和审查起诉后直至开庭一审。

今年开庭审理期间,吴德鸿及其辩护人对秦农银行这昔日合作方也是怨言不断。

对于一得公司崩盘的主要原因,吴德鸿当庭解释称,他做的这种黄金理财生意赚钱要靠规模,2015年规模做到了5个亿,当时运转正常,如果继续下去,假设做到10亿规模,滚动起来利润可达10%。但2015年5月6家信用社组建为秦农银行之后,开始对其收贷。再继续放贷需要尽职调查(难道说之前放贷不做尽职调查?),前后持续了14个月,在此期间被迫向民间借高利贷,导致负担越来越重。

“然后,就全乱了。”吴德鸿说。

辩护中,吴德鸿的辩护人称:一得公司与秦农银行下属信用社所签订的这些代理协议,除了可以证明吴本人的犯罪事实之外,也证明了秦农银行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巨大帮助作用。这种帮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暂且不说,至少可以充分证明秦农银行在其中是有过错的。

吴德鸿由于知识欠缺不懂其推出的黄金理财属于违规行为,但秦农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是应该知晓相关规定的,但它不仅没有制止这种行为,反而一直放纵。

从2011年到2016年,秦农银行共从相关销售中合计收取了近760万人民币佣金,这些钱也是从投资人那里出来的。因此,秦农银行也应该将这些钱予以退还。

僧多粥少

公开司法信息显示,吴德鸿名下财产主要为:

1.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广场的房产2处;

2.有与唐某某、朱某某共有的位于莲湖区XX街XX号的房产2处。

被执行人金志霞名下有下列财产:

1.车牌号码为陕AXXXXX的宝马汽车一辆;

2.陕A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

3.陕AXXXXX的克莱斯勒汽车一辆;

4.陕AXXXXX的别克牌汽车一辆;

5.陕AXXXXX的红旗汽车一辆;

6.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广场XX号楼的房产1处;

7.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的房产16。

吴德鸿声称这些被查封的资产评估价值约为4个亿,而在超过5亿元人民币背后,站满了大大小小的债权人。除有河南企业对这些资产为首封外,其他债权人均为轮候查封。

集资还是诈骗?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审理对吴德鸿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方提出的量刑为8到10年。而广大投资户都认为,吴德鸿与一得公司的行为早已构成集资诈骗。

梳理相关法规可知,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具体区别包括:

1、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对照“一得案”:司法记录显示在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一得公司因多起民间借贷被诉之法庭,但在执行过程中都发现其已资不抵债、无可执行财产,2016年7月之后,吴德鸿被法院多次列入失信名单。正如吴德鸿自己描述的,2015年下半年起,就“全乱了”。

但一得公司在秦农银行网点设立的“黄金厅”却没有因为“全乱了”而关闭,以此为窗口以黄金理财为名义收取投资户欠款的行为也在继续。

2016年8月,众多黄金厅才开始陆续撤除,长安区信用社网点内开设的黄金厅直到2017年1月才撤除。许多受害人的资金都是在一得公司被司法调查后明确认定资不抵债以后投入。

多份经济纠纷、民间借贷判决书显示,从2015年起,一得公司的资金链已经出现难以为继的现象,不得不“拆东补西、借新还旧”,因此,其从众多普通投资户手中取得的资金显然并未如其宣传的那样进行正常生产投资活动。

“擦亮眼睛”之辩

在庭审尾声吴德鸿的辩护人称,投资户们也应擦亮眼睛,提高辨别能力。言外之意是,投资户虽是一得案的受害人,但也应负一定“失察”之责。

投资户们却并不认可此种说法。据其讲诉,他们在此事件中的“入局”经历都很相似:通常是就近到秦农银行网点办理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现在银行还合作推出一些投资产品,保本保息,非常安全,而且黄金理财是获得相同收益的理财产品中最为安全的一种,陕西信合虽然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但正与其会员单位之一的西安一得合作”;

当客户对此表示出兴趣时,银行员工便指引他们到设立在银行网点营业厅中的黄金专柜(也叫黄金厅),由专柜的业务人员进行详细介绍、推荐。

负责黄金专柜的业务员虽然是西安一得公司的员工,但上岗之前都经过一番精心“包装”:其工作装与银行员工完全一样;并且在所有的宣传资料、展示物品、赠送的小礼品甚至所有业务办理单据上均并列印制着秦农银行(初为陕西信合)与一得公司的名称标示。

不仅如此,最初一两年的实物金投资业务还是在银行营业窗口缴款购买,单据上也并列显示有陕西信合与西安一得的名称,加盖有陕西信合网点的业务专用章。这更让普通民众对这项投资的安全程度深信不疑。

这些事无巨细的安排并非简单日常管理层面,而是在一得公司与各信用社签署的合作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以合同契约的形式加以强化。

根据协议,信用联社方能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乙方应将销售“陕金国标”全条融入日常工作中,并积极为客户讲解促成销售;为共同拓展市场,乙方应配合甲方不同时期的市场推广活动并应遵照甲方整体运营体系;一得公司则将指派专人负责对乙方各网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知识、销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各网点的销售工作;制作并免费提供在乙方销售网点放置的金条展示柜、各合格金条、银条的模板,LED黄金报价显示屏及相关宣传资料等。

从这些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不仅银行工作人员由一得公司来培训,协议甚至要求银行方面“应遵照一得公司方面的整体运营体系”,这样的约定让秦农银行在这项代售合作中毫无主导性和控制力,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已基本沦为一得公司“下线”。

前来银行办理业务并被劝说而成为黄金投资客户的人们,对双方背后的这些“合作”不仅不清楚,而且都在某种巧妙引导下误认为这项投资是由银行主导甚至推出的,因而放下了所有戒备。

“他们合伙欺骗,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伪装,所以说这眼睛没法儿擦亮。”投资户代表在庭审的最后发言中说。——《调查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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