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解释:男子撞人身亡后转移130万售房款,是否构成犯罪?

法的正能量 2025-02-16 04:35:44

“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少司法人员作了类推解释,如:转移130万售房款发生在2021年2月是否构成犯罪?证成是否构成犯罪,还得从执行法官查明的事实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类推解释

一、“转移130万售房款”概说

2019年10月3日,马某驾驶汽车途经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路段发生激烈碰撞事故,受害人葛某受伤后送医院不治身亡;不久,死者家属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马某在保险额度外,另外再赔偿34万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进入执行阶段,马某支付10万元后玩起了失踪;经查马某不仅转移住址,且在南京地区也没有购房,案件似乎无法执行:

2024年12月18日,执行法官赴宿迁市查明:马某名下确实有房产,并于2021年2月以130万元售出。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如:马某在上诉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5年2月5日,马某拿着199 000元现金来到法院,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

有人可能要问,“两高”联合发布的上述司法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马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在是否构成本罪,还得讨论《刑法》是否禁止类推。

二、“类推解释”概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司法实践广泛适用类推,如: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法官需要对以往的判例进行归纳。思维方式从来没有对立关系,1979年《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类推制度:

基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法官素养,《刑法》为类推适用设置了“门槛”,如:法官在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过近二十年的“积累”,司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普遍提高;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类推置于本法第三条,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得出上述结论可以“类推”如下:

第一,法律素养普遍提高,《刑法》不再为类推制度设立门槛。

第二,《刑法》第三条所称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包括本法,如:《反垄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学者却不这样认为,如:法考辅导用书认为,《刑法》第三条禁止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要作上述解说呢?“类推”其意图也莫非如下:

一是,狭义的人权主义注重了犯罪人的人权保护,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说有“卖点”。

二是,将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束之高阁”有利于资本,如:《反垄断法》规定的犯罪可以类推非法经营罪,因《刑法》没有规定反垄断罪,资本继续实施垄断不构成犯罪。

类推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流行”,大陆法系也有类推制度;在本文看来,多数国家实行类推制度,法考辅导用书的观点可能需要“修订”,即:文义解释《刑法》第三条的规定。

“类推解释”概说

有人可能要问,男子撞人身亡后转移130万售房款应当构成何罪?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讨论的话题,如:不少人从交易时考虑了本罪构成要件,逃避债务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拒执罪”的成立和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本款规定,拒执罪的成立要件之一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多数学者将有能力执行类推至判决、裁定生效后:

“两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多数人通过文义解释可得出结论,行为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实施转移财产等行为成立罪。

《刑法》第三条既然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有人可能要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哪个法律里呢?

从法律上分析,隐藏、转移财产的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学者又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民法典》对此予以“纠正”,如:将不当利得,无因管理归纳为“准合同”。

上述纠正的意义在于:准合同包括事实履行,或者不履行民事法律行为;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包括拒执罪在内的多数犯罪构成要件仍是《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便是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如: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类推解释如下:

将“与”解释为给予,行为人单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转移130万售房款”案,马某构成拒执罪。

有人可能要问,行为人从交易时考虑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性质又怎样认定呢?在本文看来,前述行为性质也可类推如下:

第一,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明知”将来的判决,或者裁定,但认定拒执罪“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限,如:将财产转移到其近亲属名下。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文看来,本条是认定诈骗、侵占等犯罪构成要件的根据,司法人员可以类推。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就“两高”解释而言,本解释也有类推,如:根据第九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上述解释将“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形类推为拒执罪,法律人还不能正当解释类推制度吗?困惑大致在于“前知识”,如:多数法律人读了有关学者的书,并全盘接受。

“男子撞人身亡后转移130万售房款”事件,人性的阴暗面暴露无遗。法律的严惩需要适用类推制度,法律人不能再拘泥于少数学者观点中不能“自拔”;否则社会的正义天平难以校准,如:多数国家实行类推制度,我国为何又不能适用呢?

主要参考法条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十九条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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