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土地征收补偿应归谁?

法的正能量 2025-02-10 03:42:02

在我国,社会法研究不充分,导致公共利益所损,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执行力较弱;在征地拆迁上补偿方面,各地实践也不完全相同,如:土地征收补偿应归谁?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但证成本问答,还需从“法理”上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在我国,多数人混淆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随着国家社会化,又逐步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即:社会法。在此基础上,当前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分类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在法学上,我国学者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如:法考辅导书将法律部门归纳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体系中七个法律部门与公法、社会法、私法的区分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根据法的本位、价值目标判断,不少行政法、经济法应当被评价为社会法,如:“税法”“资源法”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分在于:法的渊源,即: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制定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从法的渊源分析,我国应属于大陆法系;多数人据此能得出结论,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应成为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根据。

我国的法学教育、法考又以法律体系分类,多数人据此混淆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学教育将本就属于社会化的法律加以研究,其结果之一为,对社会法研究不充分,如:对领馆拆迁充分、及时补偿是否适用国内拆迁等。

有人可能要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何规定征用领馆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接受国有权征收领馆意味着,领馆的土地仍属于接受国,充分、及时补偿仅体现国际礼让;《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据此规定,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原因为,在法律属性上,外商投资企业仍是我国的企业。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为了预防土地实际私有化,《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规定了期限;但多数人不能体系解释土地的使用期限: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没有期限,其原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人;少数学者也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对宅基地使用也没有期限。

《民法典》不能对每类土地规定使用期限,对最重要的土地规定使用期限,其他土地的期限可以类推适用。在我国,农业用地最为重要,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承包期限为可以体系解释土地的使用期限,如:国家规定住宅用地七十年期限的依据为林地最长承包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对征收建设用地作了规定。文义解释本条,其内容为仅为相应的出让金;体系解释本条,其规定的内容仅为国有建设用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征收集体土地作了规定,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据此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因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享有监督权,现行“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删除上述内容便引发了“土地征收补偿应归谁”的讨论。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归属

因我国,内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土地征收补偿应归谁”的讨论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根据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土地增值收益归“人民”共享之,但劳力资本除外。

由于不少主管官员没有实质理解土地公有与私有制的区别,如: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开征“土地税”以限制土地集中于私人之手。不少拆迁实践,将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集体土地的补偿费计算给投资人:

例如:南京某区的街道办事处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错误处理给被拆迁企业,部分村民为索回土地补偿款还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官方与投资人追究村民的刑事责任也有“技巧”,如,不承认有土地补偿款,以其他名义补偿村民。

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归属事实上并没有争议,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村民对土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督权。有人可能要问,为何现在又引发了争论呢?在本文看来,主要原因还是对土地公有与私有制的认识存在误区:

现代社会,土地公有制,国家不开征土地税,期限届满收回,对附着物不予补偿,附着物的投资已作为成本摊销;相反,土地公有制,国家开征土地税也有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如,每年征收土地税,或者不动产税,其效果大致相当。

土地征收补偿归属没有争议

上述现象被称为国家社会化,从此意义而言,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也在社会化;此为“土地征收补偿应归谁”讨论的法治意义之一,即:国家与社会需要强化社会化的研究,并将社会法位于服务公共利益。

主要参考法条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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