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转让、解散、简易注销,都不能让你避免实缴!

非著名七七 2024-09-26 02:23:55

齐精智律师

大家好!我是财经律师齐精智,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新公司法颁布后,注册资本要在五年内实缴,但是减资、转让、解散、简易注销,都不能让你避免实缴出资!

在十年前,也是2014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一身奢侈品的李四和一生房贷的王五认缴出资5000万元成立明日就到有限公司。直到2024年7月1日,新公司规定公司必须在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十年前,李总和王总吹过的牛要兑现了,才发现根本无力承担。病急乱投医,各色人等纷纷出主意减资、转让、解散、简易注销等方式。但在这里,齐精智律师要告诉大家:这四种馊主意都达不到你不想实缴出资的目的,反而有副作用。

一、 减资

在明日就到有限公司已经存在外债1个亿的情况下,李

总和王总去光明工商局办理减资手续,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顺利减少到5万元。

但明日就到有限公司减少出资并不能达到不缴纳出资的目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公告和通知债权人,但工商局在减资办理并不需要通知债权人的手续,也就是说你虽然在工商局减资成功了,但肯定违反公司法了。

我国法律和法院对于没有通知债权人的减资,都会判决减资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无一例外!

李四脑子反应快说:公司通知债权人我们要减资,不就好了!但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减资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足额担保!是不是有无语了?

二、 转让

李总和王总发现减资不通知债权人属于非法减资,反而

要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李总和王总将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权转让给八十四岁的赵六,由赵六承担出资5000万责任。

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新公司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关键的2024年7月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你在2014年3月成立的认缴出资的公司,一样接受2024年7月的法律规定。就问你: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三、 解散

李四和王五一商量,既然减资不行,转让股权也不行,

那干脆把公司直接解散,公司都不存在了,实缴出资也就不需要了!

2008年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是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的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四、 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不同于一般注销,对于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

公司,不用提交清算报告,由全体投资人出具承担公司的债务的承诺书后,就能注销。也就是省略了清算环节!

但依据最高法院《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三条规

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说,公司可以不经清算直接简易注销,但一旦发现公司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债权可以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里的连带责任可以超过股东的认缴出资范围。

所到这里,大家发现了没有?不管是减资、转让、解散、简易注销,都不能让你避免实缴出资!

齐精智,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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