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雅律师:新房交付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应法律责任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19 13:54:45

实践中,商品房在形式上具备了前述交付条件后,仍可能存在程度不一的质量瑕疵问题。房屋验收时,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能否直接拒收房屋?买受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依托司法考量及举证分配,对新房交付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应法律责任判定进行了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商品房交付的条件应当同时满足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

首先,法定交付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是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并形成了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具有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是商品房交付的最基本的质量条件。

其次,商品房的交付除了满足最基本的法定条件外,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交房条件和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交付的商品房只有存在房屋地基基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时,才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才能拒收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对于其余质量问题,出卖人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赔偿问题

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质量保修请求权。此外,买受人还可向开发方主张部分补偿费用,如误工费、差旅费、装饰装修费、材料费、装修工人的劳动力报酬以及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对其室内设备及各项器具所带来的损害。凡购买后需要退回房屋者,皆可行使房屋持有期间产生的价格偏差损失的索赔权利。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商品房交由使用者开始使用之日起,倘若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若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买受人将有权选择退房;同时,对于由此给买受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购房者维权的注意事项

首先,购房者应当明确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种严重质量问题,还是属于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在房屋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时,购房者不能以此拒绝接房。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尽快与开发商沟通维修相关事宜,通过合理途径尽快解决房屋质量问题,避免损失扩大。

其次,若购房者就维修事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可考虑委托第三人对房屋进行维修,再依法向开发商求偿,不宜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后,购房者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视频照片、购房者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委托第三人维修房屋的相关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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