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外,还须从劳动者是否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去审查。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婉婷律师根据法律规则结合司法裁判口径,针对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判定进行了提炼整合,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根本差别在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休息休假与加班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后果可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承包关系就不一样了,承包关系以前是适用《合同法》,现在适用《民法典》调整,在承包关系下,用工的一方只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并不必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更不存在双倍工资,无缴纳社保的义务。
三、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判定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非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具体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用工主体和管理:
劳动关系通常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工作。
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管理关系可能较为松散。承包人通常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但管理和指挥权通常不在发包人。
2.报酬支付: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通常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或者通过用人单位指定的渠道支付。
承包关系中,承包人的收入可能包括基本工资和基于业绩的提成,这部分收入可能由发包人或通过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
3.工作内容和性质:
劳动关系通常涉及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承包关系中,承包人的工作可能是独立的业务活动,不一定直接服务于发包方的主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