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浙江女护工护理病人,患者都称“救命恩人”,调查发现大秘密

历史潮河 2022-07-12 18:08:37

外伤性出血、产后大出血、严重受伤、各种血液病,以及实行外科手术的伤员,都需要靠输血来救治。但血液不能人工制造或是用其他的物质所代替,只能靠广大健康的、适龄公民献血来获取,所以无偿献血意味着帮助了无数需要血液的病人。而帮助病人解除病痛,抢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试想一下,如果血液这种作为救人性命的东西都被商品化,价格岂不是会随着市场供需变化而变化?后果难以想象,近半世纪以来,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还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都在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我国为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其中第二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然而如同资本论所说,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发了,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

利益促使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因而还是有人敢于冒着风险有偿卖血,比如说浙江温州某医院血液内科的护工刘某碧。她与“血头”廖某森里应外合,一个找人买血一个找人卖血,从中牟利。时年33岁的廖某森只有初中文化,曾在温州有过卖血的经历,从其中看到了利益才走上这条路。2014年11月,他在温州某医院帮病人找血源的时候,碰上了护工刘某碧。

时年54岁的刘某碧是在2006年前往该医院做护工的,2012年转至血液内科,这个病区的病人对血液尤其是血小板很急需。血小板的保存期限只有五天,加上有些检验不合格的,导致医院的血小板供不应求。刘某碧也从其中看到了商机,恰好有个病人给她留下了廖某森的号码,说如果病人家属有需求可以找他。

于是两个人勾结在一起了,刘某碧提供需要血液的病人信息,廖某森负责找献血者。一开始10个单位的血小板出售价格为五百到六百,刘某碧收取五十元,后来因为匹配的血小板比较难找。物以稀为贵,血小板的价格随之涨到了一千至一千一,其中刘某碧收取一百元,廖某森收取两百到三百元。扣取两人所拿,剩余的钱全给献血者,一次介绍至少就能拿一百。

这简直是坐着就能收钱,就这样,刘某碧还认为自己像是救了人命一样。有些病人家属也会喊她“救命恩人”,相较于付出的金钱,还是亲人的生命更重要。殊不知这种非法买卖血液行为,只会使得血液更加昂贵,所需要付出的金钱更多。暂且不论价格这一点,将血液当做商品组织出售,一些人为了利益可能会隐瞒自己的疾病。

如此取得的血液能救下一时,却会造成另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害,严重危害到国家的血液管理。《献血法》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出于牟利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无偿献血制度,依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侵害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无论是出谋划策、制定计划、动员、拉拢,还是联络、串联均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法院审理查明,有确凿证据证明廖某森伙同刘某碧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共计4人次,廖某僧从中获利一千九百元,刘某碧从中获利四百元。

鉴于两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根据罪行轻重判处:廖某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某碧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两人违法所得,均已没收,上缴国库。不过造成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血小板采集及使用机制不健全、供需信息不对等以及无偿献血的人有限等问题所造成的。

如果说医院和血液管理中心加强信息沟通,血液管理中心通过公共渠道与献血者有效互动,促使其有针对性的献血。尽力解决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才能让血液真正在阳光下流淌,这样的良好氛围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当然血液有限、管理缺失并不是刘某碧与廖某森打着“行善”的旗号,利用血液供血不平衡,来为自己牟取私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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