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下午,家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街的罗富贵、刘华夫妇,接到女儿小雯电话:“爸妈,我要到同学家去耍一天。”他们的女儿小雯时年17岁,刚从成都实习回来,夫妇俩想着女儿大了也不好管她太多。何况她也没多少休息时间,过段时间又得忙起来了,遂同意了女儿的请求。然而没想到的是,一天后,小雯依然没回来。
小雯一向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说出去玩一天那就是玩一天,就算要多玩一阵也会给家里打个电话。怎么会全无消息?当拨打女儿电话处于关机后,夫妇俩不免有些着急,去周边亲朋好友家问了个遍。依然一无所获,实在担心女儿下落,4月7日前往城北派出所报警。由于小雯并未具体说去哪个同学家里,警方就算是想查,也无从查起。
就在罗富贵夫妇心急如焚的时候,4月26日,一个陌生电话打了进来:“你女儿在我们手里,准备好七万元,否则你们等不到女儿回家了!”得知女儿被绑架,夫妇俩彻底崩溃了,罗富贵好不容易才冷静下来前往公安局报案。毫无消息的失踪案突然成了电话勒索的绑架案,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查。
无奈绑匪只在5月10日送来一份录像带,录像内容只有哭泣的小雯,哀求父亲尽快救她回去。此后很长时间中,陌生男子都没有再跟罗富贵联系,案件陷入僵局。专案组只得一个地区一个地区排查,根据一些小细节,他们认为在资阳市某地的可能性更大。
当排查缩小至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时,9月4日,绑匪再度打来电话:“明天上午,给你寄盘带子来,下午还拿不到钱,这就是你最后一次看她了!”第二天,罗富贵按照指引拿到录像,同样是小雯哭泣、哀求的录像带。
问题是除去这一份录像带之外,绑匪没有提供任何线索,时间、地址......就算是他们想给钱,也没地方去给,不过警方反复观看第二份录像带后发现了问题。开头有一段一秒钟的镜头是在户外,公路、庄稼,像极了南津镇的环境。经资阳警方配合,专案组在南津镇排查了一遍,最后将目标锁定在南津镇湖广村的一处民房。
9月9日,该房子的男女主人赵品刚、黎敏落网,赵品刚极力狡辩。黎敏经不住警方攻势,心理防线崩溃,主动拿出层层藏匿的钥匙。打开了通往地下室的铁门,这个地下室只有几平方米,四面无光。阴冷潮湿,气味令人作呕,只有一个直径不足十厘米的排水管做通风口。小雯被发现时惨不忍睹,显然遭受了非人虐待,五个月的吃喝拉撒就在这个小小的地下室里。
脚腕上铐着一个脚链,饱一顿饿一顿,黎敏想起来了才会给她丢一下水和食物。被发现时,小雯的精神都有些异常,看到表明身份的民警都没有一点反应。在长达半个小时的安慰后,她的意识才算是有些清醒,赵品刚与黎敏还企图狡辩她是自愿的。可无论是小雯清醒后断断续续的描述,还是她身上的痕迹,都表明这绝不是自愿。
一切的起因都是为了钱,赵品刚夫妇家庭拮据,遂产生“找钱”的念头。怎么找钱呢,就是抓一个人,逼着亲属给钱。这个计划显然在两年前就考虑过,两年前他们修建房子的时候,特意修建了地下室。2011年4月5日,两人租了车前往仁寿,伺机寻找下手对象。正好撞到了独自去同学家的小雯,黎敏借口找不到路,骗着小雯上了车。
随后两人采取暴力手段将其捆绑,一路带回了南津镇关进自家地下室,到被解救足足关了158天。说了想借小雯索要财物,两人却因为害怕暴露,始终不敢出面拿钱。但也不敢就这么放了小雯,毕竟小雯看到了他们两个人的样貌,如果放了必然会报警。那到时他们也得被抓,就这么犹犹豫豫着发了两段视频拖了158天,始终没有完成勒索。
赵品刚与黎敏为找小雯的亲属勒索财物,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致小雯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强行劫走小雯。其行为侵犯了小雯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构成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赵品刚在绑架被害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对小雯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除去实施QJ的SY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判处赵品刚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黎敏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她的量刑要比赵品刚轻。决定判处黎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此这对糊涂夫妻都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只可叹小雯好端端的,只是好心帮个忙,便遭受如此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