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的经济角力:婚前财产及其收益在婚后的归属

诺保莱 2025-02-27 11:24:46

案例背景

李先生结婚前拥有两套房产:一套在婚前就租给了同事,租期十年,现已过八年;另一套一直作为民宿经营,从婚前延续至今。

除了房产,李先生还投资股票。他在好友的建议下购买了2000股某公司股票,自婚前至今一直未进行任何交易,已经增值数倍。同时,他还有100万元的婚前资金在股市中用于高频交易。

李先生的妻子萧女士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这套房产成了夫妇二人的共同住所,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现李先生与萧女士决定协议离婚,但在协商财产分割事宜时,两人的想法却大相径庭。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财产都是婚前所得,与萧女士无关,财产收益自然也属于他个人。他还主张,由于萧女士婚后未继续工作,成了全职太太,家中的房贷均是用他的工资支付的,所以他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萧女士则认为,结婚六年,李先生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拥有其中的一半。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内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内所产生的收益。

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

孳息,是指由原物或者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比如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得到的租金等。

增值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自然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是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个人婚前拥有的古董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

主动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与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该财产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等相关,比如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它的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虑收益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劳动、投资、管理有直接的关联性,以判断收益的性质是投资收益、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从而确定其归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以股票投资为例做一个说明。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持有股票,并且在婚内未对股票进行任何买卖操作,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除非夫妻双方有其他约定,否则这种增值通常被视为自然增值,属于股票持有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持有股票,并且在婚后进行了多次买卖操作,则由此产生的收益通常被视为主动增值或者投资收益。这类收益一般被认为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原则上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来具体看一看李先生和萧女士的财产归属。

1.李先生的某公司股票及增值

李先生婚前持有的某公司股票属于其个人财产。由于他在婚后没有对股票进行任何买卖操作,所以股票的增值仅因市场行情变化引起,为自然增值,同样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2.李先生婚前出租房屋的租金

考虑到李先生的房屋是在婚前出租的,且租约在婚后未涉及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因此这部分租金可以视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房产)的孳息,同样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但李先生用于民宿经营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李先生婚前100万元股市交易资金

由于婚后李先生在股市中对这100万元资金进行了高频交易,所以由此产生的收益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分割。

4.萧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及婚后共同还款

萧女士的房产本身是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以及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分割。

科学建议

希望个人婚前财产及其收益在婚后仍归个人所有的人士,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保护个人财产。

1

记录婚前财产归属

详细记录婚前各类财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艺术品等)的获取时间、来源、价值等信息。

2

保存与婚前财产相关的证明

保存所有与婚前财产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和财务记录(如银行流水账单、股票购买记录等),并定期更新财产记录,特别是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

3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一是可以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对这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二是可以约定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在离婚时的具体财产分割方法。

比如,婚前个人投资的股票在婚后的收益,以及婚前房产在婚后的租金收入,都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遵循公正、自愿原则,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为避免效力不被认可,最好由律师起草或者审核。

4

独立管理婚前财产

首先,要保持婚前财产账户的独立性,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其次,要定期对婚前财产进行独立评估,以追踪其价值变化;最后,对于婚前财产的投资或者处置,应当作详细记录,明确这些行为是个人决策。

5

咨询律师

在进行婚前财产管理和婚前财产协议的拟定时,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所有行为合法有效。此外,个人应当积极关注、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与婚姻财产相关的法律变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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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保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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