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一旦涉及了法律、情理、人情3件事,那必定会造成处理的更加复杂化、过程的曲折化,更容易走向冤假错案的道路。
因为特别是牵扯人情,法律、情理,可能就都不顾了。人情包括上面开话、领导指示、开会决定、政府来人等各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的任何案件处理,都成了被游离、被随意的高概率事件,一旦确定结果则难以改变,案件走向可能自此彻底掉头或终止。
少些人情案,到杜绝人情案。法官的依法办案,处理过程和结果,这是铁律。人情与法律本来就不应搅合在一起,很简单的道理。法治和人治那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规定和人的看法更是有质的区别。遵照法而作出判断,而不是遵照个别人的看法去处理案件。
最佳诉讼处理状态,是严格按照法律,再适度考虑到合理性的问题,再完全摒弃人情考虑,而这样作出的诉讼结果,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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