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关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理论和实践有区别,理论都是接近于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实践中,二审的开庭数量,行政案件的开庭和不开庭差不多;刑事案件是开庭的少,不开庭的多。
而关于是否开庭,当事人难以控制,这是法官决定的,而对于复杂案件,还需要合议庭、审委会共同决定、领导批准。而且有时候你强烈要求开庭,可能还会有适得其反的效果。
开庭与不开庭相比,只是多了一步的开庭外观程序,细化为多了双方与法官的交流机会,其他相比,没有区别,都是要经过诉讼的整个流程。而开庭也不是一定对某方有利,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有些案件,如当事人本身不利,那么开庭反而可能加重不利影响,左右法官的判断;有些案件,如当事人本身有利,不开庭也可能固化案件在法官方的理解。
你如何确保二审开庭,则对方的有利点展现一定低于你的有利点展现。有些案件,拿到明面上在走个开庭的程序,是否一定能对你有利。实践是开庭也不一定胜诉,不开庭也有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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