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与案件结果有关系、或者与某方当事人有关系,则案件走向、案件处理过程、案件结果都难免会受到左右影响。而诉讼的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想规避关系这二字对案件的影响。开庭的一开始,也总会再次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就回避制度本身而言,确实合理。
回避分为当事人申请后批准而回避,主动申请自我回避后批准而回避。回避的主体包括了绝大多数的诉讼参与人主体,但基本都是关于法官的回避。实践情况,是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去申请法官回避。而更绝大多数案件,是法官都不会去回避的。
如果一个案件,法官真的回避了,那确实少见。如果你是通过申请得到的这个结果,证明法院公平公正审理这个案件的可能性更高。而如果是法官自我申请回避,证明这个案件大概率是牵扯了案外的多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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