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之风越刮越盛的这些年,其分支强奸指控也在今年大放异彩,除了以前那种利用强奸诬告男人,讹男人大笔钱的手段之外,还开发出了许多新功能。
比如相亲强奸案,比如订婚强奸案,比如收了彩礼去男方家生活了4年后网络实名举报“强奸”,如果你说这些都是婚前还不够劲爆,那么婚内强奸,和杀了丈夫后给他扣强奸帽子获得很大减刑,足够让你震撼了吧?
看了整个报道,所谓的强奸毫无证据,都是女方的口供,并没有实际证据仅凭口供就能被采信,将杀人罪变成过失杀人罪?原来指控强奸不仅能够把人送进去,还能给自己大大减轻处罚,不管指控真假。
这个案件疑点太多,第一女子拒绝丈夫尸检,第二女子杀死了丈夫,被警方传唤,先是撒谎说自己不在家不知情丈夫应该是自己发病死了,两个月后再次被传唤,才说人是自己杀的,因为她拒绝行房被殴打不得不反抗,就这都能改口后减刑?
至于女方、媒体和一众小仙女们不断刷强奸,试图将女方个人说法坐实,可实际上一点也经不起推敲,结婚24年50岁了你说男人婚内强奸?谁强奸谁啊?再说强奸与否,不能因为被杀的死者没法说话,杀人的女人说一下就把事情给定性了吧?
我们看看平台和媒体是怎么做的,先是整出#女子拒绝行房被打捣压丈夫颈部致死#这个词条上热搜,各大平台媒体都以此为标题发这个事件,可问题是,所谓强奸被打致死这都是女方单方面的说法而已,能没查证就乱发?
更有一些媒体,相当无耻,明明本案根本没有证据,也自然没有相关的视频和图片,它们硬是使用与本案无关的类似强奸的影视画面,将事件直接定性。
这些媒体可以说毫无底线了,接下来就是与之配套的仙女们出动,进一步舆论占领和媒体打配合。仙女首先就集体抢占评论区,给这个事件定性不说,还装一波委屈,觉得明明是正当防卫被判重了。
接着,她们开始给任何质疑的人扣帽子,一如这些年各种反转的小作文事件,真相出来之前她们给那些质疑者扣帽子的嘴脸。
这群人无耻就无耻在,故意扭曲事实来攻击,别人明明质疑女方说法的真实性,本来这个案子疑点很多,女方的话就不可信。她们却是肯定了女方的说法,顺带给质疑者扣帽子,还装作受害者继续卖惨哭压迫。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与这个事件时间相近的谷歌工程师杀妻事件,随着内幕越曝越多,那谷歌工程师的妻子平时经常家暴他的事,以及他的工作压力也都为人所知,但可惜的是,仙女并不买账。
一旦媒体报道内容是不符合她们的预期,即男子罪无可恕女人完全无辜,她们就觉得媒体有问题。
你看,这时候她们开始“独立思考”了,开始要求披露细节,攻击媒体洗白和辩护了。更有甚者,直接来了一句,杀人犯就是杀人犯不管什么原因。
看出双标了吧,这两起事件,舆论和评价整体上就这种尿性。女人杀人事件,她们拼命找原因给死人扣帽子,硬是女人作恶的情况下她们都能反咬一口先委屈上。可轮到男人杀人事件,她们就不管什么原因了,相反还质疑和攻击任何让人同情受害者的信息。
当然,平台、媒体和仙女在舆论上的行为是很离谱,但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法院如此轻易相信女方口供的操作。这种操作并不罕见,都是听活人且性别女的说法, 给死人泼脏水,比如这件事。
不过,最经典的还是四川的那个,岳父灭门案。结了婚女人就把丈夫,从丈夫买的房子赶出去,带着自己父母住着,并提出离婚要求男人净身出户。之后女方父亲提前买好刀,在男方一家去理论的时候,残忍杀害了男方一家三口。
随后女方一家统一口径,说这一切都是男方一家过来抢孩子导致,同样没有任何证据只有女方一家口供。更绝的是,女人以男方一家唯一家属的身份,给自己的父亲出具谅解书,还得到法院认可,这种恶性杀人事件由死刑判死缓。
即便这件事漏洞百出,比如事后证明女方一家隐瞒了很多事,女方父亲明显是提前买好刀备用,还有女方的许多口供被证明与事实不符,但法院依然相信了女方的说法。后来男方这边的亲戚不断地提出异议,并将之曝光于网络,以下是整个事件的过程简述。
案件公布到网络上以后,起初舆论也是很魔幻,恶臭无比。她们的操作一如现在这样,直接将事情定性,共情杀人犯说他是好父亲宠女爱女,将男方一家说成是强闯民宅十恶不赦的人(事实上是男方的房子)。
起初在一些主流平台,这案件新闻下基本都是仙女们霸占评论区,前面几百条高赞都是支持女方一家,给受害男方一家扣各种莫须有的罪名,看得我们人都麻了。在那个时候,可以说判决和舆论,都相当黑暗。
在男方亲戚、反女权人士和正义网友的长期关注和抗争之下,这个案件的事实才逐渐更多地为人所知,打破了女权的舆论封锁,最终女方父亲再审被改判死刑。但是,女方这边只有女方父亲被绳之以法了,女方依然以家属和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了男方所有财产。
这里也提醒我们,千万要重视亲情,否则被人害死泼脏水都没人知道。像四川这个岳父灭门案如果不是受害者亲戚,坚持不懈的发声维权,女方那边连杀人犯都能保住。还有苏享茂被逼自杀,如果不是他哥哥和家人,一直坚持不懈地给他维权,翟欣欣依然拿着捞到的钱,逍遥法外。
这一系列案件之荒唐,简直匪夷所思,这是在教育大家,做事要做绝,不给对方自辩的机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