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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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儿明明(7月余)因“体检发现心脏杂音4月余”到市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第2天心脏彩超检查意见: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膜周部),室水平左向右分流,卵圆孔未闭,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二尖瓣极轻度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心电图检查意见:窦性心律,右室高电压。胸部正位片检查意见:双肺纹理增粗、增多,心影增大,符合先天性心脏病改变。
入院第6日行“室间隔缺损修补+卵圆孔封闭术”。术后次日患儿体温高、心率快,双肺听证异常,胸片示双侧支气管肺炎;术后第2日晚患儿发热体温高达39.5℃。
术后第3日0:18患儿血气分析危急值报告,氧分压12.0mmHg,0:30予其以鼻塞吸氧(2L/min)。3:30体温40.2℃,4:45转入ICU,心率45次/分,血压无。予以静脉推注肾上腺素0.1mg及气管插管,4:48复用肾上腺素,及胸外心脏按压。5:05复查血气分析显示:氧分压8.0mmHg,二氧化碳分压79.0mmHg,钾离子8.2mmol/L,氧饱和度5.8%,PH6.8。5:15患儿出现室颤,6:10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鉴定意见为患儿符合患有先心病的基础上,因重症病毒性肺炎而死亡。
患方认为,市医院未在血气分析危急值报告时,及时复查血气分析,进行气管插管辅助呼吸,致患儿活活憋死,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 0:18分患儿血气分析危急值报告氧分压12.0mmHg,因此急性呼吸衰竭诊断明确,医院本应立即复查血气分析,如仍存在呼吸衰竭应立即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适应症,但医院只给患儿做了吸氧降温处理,称没有进行血气分析复查的原因是凌晨只有一个值班医生,要等有经验的护师进行抽血。直至4:45分才实施行插管,此时患儿已出现严重呼吸衰竭、机体酸中毒问题,最终患儿抢救无效死亡。从医院的诊疗行为可知,医院存在对重症病毒性肺炎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气管插管延迟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序、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后认定市医院应负次要责任的比例为30%,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医院认为鉴定意见缺乏医学依据,医方在患儿的诊疗过程包括抢救过程中,一直都在积极处理,并不存在鉴定书中所描述的气管插管延迟,并申请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认为鉴定意见缺乏医学依据,但其在一审中未就鉴定问题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在一、二审期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医疗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危急值报告制度是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是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危急值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当患者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当 “危急值”出现时,即表明患者的生命可能面临比较危险的状态,此时如果能够确认患者的检查结果并及时给予对症治疗,就可能避免患者损害的发生,反之则可能导致患者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而出现严重后果,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
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早在2008年原卫生部就对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实施“危急值报告”制度,同时要求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且需严格审核。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在患儿于术后第3日0:18分患儿血气分析危急值报告氧分压12.0mmHg时,按照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要求,应立即复查血气分析,如仍存在呼吸衰竭应立即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适应症,但该医疗机构却因夜里医务人员配备不足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血气分析复查,不但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而且导致患儿因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并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医疗机构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服,认为鉴定意见缺乏医学依据,但是其在一审审理时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没有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故此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准许。据医法汇团队《医疗损害鉴定案例及其司法裁判的大数据回顾性分析》一文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仅有19件(不包括医学会鉴定),全部为一审案件,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数据为0。由此可见,如果一审没有充分行使法定诉讼权利,在二审中再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机率极低。因此,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均应加强对一审鉴定程序的重视。
医者仁心,医生不仅是一份职业,同时也是一种责任。患者将自己的生命交付到医生手中,就要求医生在最大限度内付出足以承受这份生命重托的谨慎和注意,医生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患者生命,故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重视患者病情变化,保障患者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这么重的责任就值每个月两千块,还不如电子厂打工。怪不得现在去医院总是找不到医生看病。
发工资就这么点,赔就多……
63万,百分之30应该是不到二十万,判35万应该超百分之五十了,不知是怎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