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公布《同安祥平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7·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在同安区祥平街道金富路97号,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
事故设备:双翼式升降输送带(可移动输送机)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7月29日23时15分许,因豆粕出货更换装车位置,需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二期豆粕仓库A2门附近转移至D2门附近,由于仓库中堆满货物,可移动输送机无法在仓库内部顺利转移。搬运工徐庆宝、田子文和蔡明军等3人自发将可移动输送机从仓库A2门推出仓库,通过仓库外部转移,再从D2门推进仓库。
当他们3人将可移动输送机推到D2门门口斜坡处时,3人合力未能将该可移动输送机推入到仓库内,于是将该可移动输送机回推到仓库门口水泥地。此时,仓库管理员陈文志和搬运工张如飞(死者)、廖祖兵正好路过,他们就一起过来帮忙推,廖祖兵和徐进宝两人在输送机前端拉,陈文志和田子文在廖祖兵后侧输送机中部支撑柱位置推,蔡明军和张如飞在徐进宝后侧输送机中部支撑柱位置推,6人合力将可移动输送机向前推了不到1米处,右后侧万向轮卡在水泥地面破损小坑的情况下,仍用蛮力向前强行推动可移动输送机,导致可移动输送机右后轮支柱折断并向右倾倒,压到右侧的张如飞。
人员站位示意图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图
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
中禾实业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和《搬运工作业规程》,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中禾实业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张如飞,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部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和《搬运工作业规程》第3条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1.陈跃钳,中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陈文志,中禾实业公司二期豆粕仓库管理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端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田子文、蔡明军,中禾实业公司搬运工,安全意识淡薄,在移动、推移可移动输送机过程中,站在输送机中端位置,违反了公司《可移动输送机操作规范》6.3.4条和《搬运工作业规程》第3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中禾实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家)
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多名搬运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6名从业人员同时推移输送机时,未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的规定,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