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厨师跳槽后竟因拌黄瓜,被原公司索赔10万元,法院判了!

柿子软不软 2025-03-06 10:41:29

竞业限制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现在却被很多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也逐渐变成了“禁业限制”。

最近发生在南京的一名冷菜厨师,竟然被原单位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让我们看一下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张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在入职甲餐饮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工资每月8000元。

在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还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在职期间对于烹饪方法和配方具有保密义务,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甲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否则所得利益归甲公司所有,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当时张某也没有想太多,以为是入职流程,对自己以后没什么影响,就没在意。没想到自己的不在意竟然引来了纠纷。

在张某工作了一年半后,张某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又过了半年,张某先后入职两家餐饮公司,干起了老本行,继续从事冷菜工作。

张某工作了一年后,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竟然是甲公司,竟然以他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他赔偿10万元,

张某有些懵,自己就是一个冷菜厨师,难道自己从甲公司离职后就不能找其他工作了么?张某很气愤。

那么张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呢?有的人会说了,你当时都签协议了,你就得按照协议来,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甲公司虽然有权与张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张某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的内容,该竞业限制协议明显违法。

那有人又问了,张某一个冷菜厨师能接触到甲公司的什么商业机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张某作为一个冷菜厨师,负责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最后法院判决,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除了本案张某的遭遇,普通推销人员、客服人员、汽车修理工、美发师等诸多人员都曾因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上法庭。

所以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竞业限制和补偿金应当是同时约定在合同里的,否则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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