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某酒吧男销售阿哲,被网友戏称为“广西炮王”,原因在于该男子在短短2年内竟睡了400多名女性,而更令人震惊的是他竟全都拍了照片与视频并保存在手机上。
这件事引起了网络的广泛关注,实际上,这名男销售已经32岁了且已婚有孩子,可与其发生关系的均为年轻女性。
这位男子是怎么做到的,而这些年轻女性又为何会被这个渣男骗到手呢?
包装自己,利用工作便利阿哲能骗取众多年轻女性的关键在于其自身的条件和酒吧销售这份工作带来的便利。首先,尽管阿哲已经32岁,可阿哲外表上看起来却像25岁的小伙子。
原因在于阿哲平日里就注重保养自己,皮肤白净,且阿哲长相本就清秀俊朗,身材也较为高大。而且,阿哲为了能够获取这些年轻女性的好感以进一步满足自己的欲望。
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99年的,还不经意间表露出自己很有钱,这样自然获得了不少女孩的好感,愿意进一步接近阿哲。其次,便是阿哲职业所带来的便利。
阿哲在酒吧工作,自然能够遇到许多年轻貌美的女性。可仅仅凭借外表,就让如此多的女性愿意与阿哲发生性关系自然是不可能的。
关键还在于阿哲作为一名酒吧男销售,多年工作经历让阿哲具备了高情商和好口才。顺利接近这些女性后,阿哲就通过一番甜言蜜语博得这些女性的欢心。
还对外伪装出自己受过情伤,还没有从上一段感情中走出来,以获得这些女孩的同情,抓住这些女性的内心。就这样,阿哲骗了一个又一个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
偷拍偷录,群聊炫耀自己仅仅发生性关系并不能满足阿哲的欲望。阿哲每次都会提前架设设备来进行偷拍偷录,并将这些照片视频发布在聊天群内进行炫耀,以此来彰显自己的能力。
博取聊天群内群友的称赞。可400多名年轻女性,意味着阿哲要每天同多个女性保持沟通,而这让人不禁产生疑问,如此多数量的女性,阿哲怎么能应付得过来呢?
翻看聊天记录发现,阿哲为了能够同时与多位女子保持关系而不混淆彼此,他为每位同时聊天的女生都进行了编号,如微信中的“老婆”这个称号,就从“老婆1号”排到了“老婆10号”。
这样一来,阿哲就能够轻松地区分她们。除此之外,阿哲还“自豪”的在聊天群中称自己发生关系时“从未进行保护措施”。
在群内以此进行炫耀,还告诉群友自己就是为了享受一夜情,玩完打压一下这些女孩,阻止她们对他产生认真的感情,随后这些女孩就会和他分手,自己也就全身而退。
已婚出轨,终被妻子捉奸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别忘了,阿哲是个有家室的人,甚至还是一名父亲。阿哲的妻子发现,阿哲刚开始只是变得很晚才回家,后来越来越恶劣,经常夜不归宿。
即使回来也是倒头就睡,这样的行为到了任何一个人身上都不得不对阿哲产生疑心。于是,阿哲妻子趁阿哲睡觉的时候,打开了阿哲的手机,里面的内容让阿哲妻子无比震惊。
她看到阿哲手机相册里的照片视频以及微信里的聊天记录,再也扼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当即对阿哲实施猛烈殴打,决定立马起诉离婚,并把阿哲赶出了家门。
随后向阿哲表示“不要再来烦自己”。“女儿才这么大,你怎么想的竟然这样对待我和孩子”。“看到你就觉得恶心”。
而后,阿哲妻子将这一事件公之于众,该事件迅速发酵,在网上引起了一阵热议。由于该事件的热度,给阿哲所任职的酒吧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该酒吧随后就该事件做出声明表明阿哲的行为纯属其自作孽,是阿哲个人生活存在问题,其所作所为与酒吧没有直接关系。
该酒吧已经与阿哲解除合作关系,请大家不要对这个酒吧存在敌意。阿哲原本有工作、有婚姻、有家庭,如今妻离子散、失去了工作、声名狼藉,可我们也都清楚。
这一切都是阿哲咎由自取。由于这些视频在网上被疯传,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大危害。目前,阿哲已经被警方带走,案件仍在调查中,等待阿哲的将会是法律的审判。
法律分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恶人终将自食其果本案中,阿哲与400多名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显有违伦理道德,而其偷拍偷录这些女性并上传至网络的做法不仅违反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
被阿哲的所作所为伤害的也不仅仅是这些年轻女性,还有阿哲的妻子和孩子。那么,伤害了这么多人的阿哲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首先,是阿哲与400多名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这一行为。该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阿哲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违背女性的意志实施奸淫行为。
而本案中,阿哲虽是通过包装自己来骗取这些年轻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在发生关系时,这些女性是自愿的,并未违背其意愿,应当认为阿哲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强奸罪。
二是阿哲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我们应当首先明白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嫖娼,对于嫖娼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嫖娼要求发生关系的双方之间必须有金钱交易,且金钱交易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发生性关系。
而本案中,阿哲与这些女性之间发生关系是阿哲通过花言巧语骗取这些年轻女性而导致的,两者之间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因为阿哲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达成的。
所以,阿哲的此行为也不能算是嫖娼。三是阿哲的该行为是否已经导致阿哲与妻子之间感情关系破裂?
阿哲妻子在得知阿哲的所作所为后,实在忍无可忍,便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阿哲的婚姻关系。
关于诉讼离婚,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分居等”。似乎阿哲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列举出来的常见情形。
阿哲虽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可并没有与她们中任何一个结婚,自然不能算重婚,而同居更是要求长时间居住在一起,阿哲都是发生一夜情之后就挥手拜拜,不可能构成同居。
而其他家暴、分居等情形也不存在。可判决是否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列举情形只是一些典型参考事项,并不作为最终条件。
阿哲的行为明显属于严重的婚内出轨,这一行为恐怕不会有任何女性能够容忍,故应当认为阿哲的出轨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忠诚的原则,对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两者之间的感情关系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阿哲的出轨行为,法院会判决离婚。
其次,是阿哲偷拍偷录并上传至网络上的行为。阿哲所拍的这些图片视频含有色情内容,刑法中所认定的淫秽物品。
多是指描绘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据此应当认为阿哲所拍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那么阿哲将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认定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传播等方式,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很明显,阿哲发布在人数较多的聊天群内,已经被多数人所感知。
并且通过该聊天群这些视频已经上传到了公共网络空间中,这已经产生非常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认定阿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阿哲这种道德败坏,伤害他人的恶人,自然会有法律的公正审判等着他,恶人终将自食其果。通过阿哲的事件,我们应当从中明白,对于自身不了解的陌生人。
千万不要轻易被其外表所展现出来的样子所迷惑。对于谋生人应当擦亮自己的双眼仔细辨别,不要被花言巧语所欺骗,以免落入他人圈套。
世界纷繁复杂,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尤其是年轻女性,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让那些心怀鬼胎的人有可乘之机。
并且,我们还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守法学法更要会用法,如果自己受到伤害,要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管他人如何,我们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有道德、有良知、有担当的人。
都是谁家的女儿,谁家的老婆,谁家的未婚妻
[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3百多人得性病,好多家人排队闹,好玩死了[点赞][点赞][点赞]
不错,为男人出气,好样的兄弟[点赞][呲牙笑]
我有个朋友……
鸭和鸡
又想骗我当销售[笑着哭]
又想骗我去酒吧上班
广西海王![汗]
娶老婆是他唯一的失败,这世界太有意思啦[呲牙笑]
来来来来,这位好兄弟赶紧把帽子戴戴好啊哈哈哈哈![鼓掌]
没意思,不累吗?天天睁开眼都是想办法找目标办事,不累吗?身体不累,心不累吗?
牛逼的
睡得好,免得非洲人黑炭都就睡觉玩了
牛逼海王
干得好[点赞]
超级鸭子加炮王
真开放啊!
额,我的团长想求个视频
700天睡400+的女孩,这孩子腰还好吗???
请问这是真事吗?
一帮渣女
柳州皮防医院电话多少了?
没视频说个毛啊!呸!
好玩不
没图没真相、你说4000都可以[横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