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延保险理赔,员工如何依法“抄近道”索赔?

劳动知库 2025-03-15 23:16:25

雇主拖延理赔,员工陷入维权困境

2023年4月,货车司机王某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多次联系其雇主甲物流公司,要求协助申请雇主责任险赔偿,却遭到推诿。物流公司负责人声称:“保险是公司买的,理赔流程复杂,你们直接找保险公司吧!”而乙保险公司则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与家属直接沟通。面对两方“踢皮球”,王某的家属陷入绝望:一边是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急需赔偿金维持生计,另一边是雇主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责。法律能否为弱势劳动者开辟一条索赔的道路?

案情原委:一场车祸引发的保险理赔拉锯战

2022年10月,甲物流公司为名下货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1年。2023年4月14日,司机王某驾驶该车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王某的死亡构成工伤,法院判决甲物流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而,物流公司虽手握保单,却迟迟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反而要求王某家属接受“用商业险20万元冲抵赔偿”。家属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将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三大争议焦点

合同相对性能否突破?保险公司辩称,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家属无权直接索赔。

雇主是否构成“怠于请求”?物流公司承认投保事实,但以“需家属配合抵偿其他保险”为由拖延申请理赔。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需审查雇主责任险条款,确认保险责任是否涵盖本次事故,以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形。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员工直接索赔

经审理,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乙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家属5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65条,认定物流公司怠于行使保险请求权,家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驳回原告对物流公司的赔偿请求因本案保险金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故物流公司不需重复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合同相对性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条件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65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以下要点:

责任确定是前提需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程序,先行确认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

“怠于请求”的认定标准包括两种情形:

雇主明确拒绝申请理赔

无正当理由超过合理期限未申请(通常为60日)

直接索赔的范围限制员工仅能主张自身应获赔偿部分,不能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

事件后续:期待制度完善

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制度能够完善,以产生良好的法治效果:

司法实践统一标准司法裁判部门可参照本案裁判思路,在类似案件中支持员工直接索赔。

保险条款规范化保险公司可以修订雇主责任险条款,明确“怠于请求”的具体情形和理赔流程。

监管加强银保监会可以发布政策,要求险企不得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合规理赔申请。

个人建议:三方视角下的风险防范对劳动者:

及时固定证据

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

书面催告雇主申请理赔

双轨并行维权

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定雇主责任

同步向保险公司发出《直接赔付告知函》

警惕和解陷阱

未获得专业的审查前,勿签署任何抵偿协议

对用人单位:

完善保险配置

选择包含“自动理赔触发条款”的保险产品

投保时明确约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规范理赔流程

设立专岗处理保险理赔,避免构成“怠于请求”

建立事故报告、保险报案、赔款分配的全流程制度

对保险公司:

优化理赔机制

开发员工直接索赔线上通道

设立15日快速审核期,避免诉讼风险

加强条款释明

在保单显著位置提示《保险法》第65条内容

制作理赔指引视频,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结语

雇主责任险本是化解用工风险的“安全垫”,却常因各方博弈沦为“踢皮球”的工具。本案判决通过法律解释平衡了合同自由与实质正义,为劳动者开辟了维权新路径。无论是企业、保险公司还是员工,都需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审视自身权利义务——毕竟,规避风险的最佳方式,从来不是逃避责任,而是依法建立可预期的规则。

法律依据与案例来源

核心法条

《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直接索赔权)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参考案例

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5】103号(本文基础案例)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

注:本文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案人物和案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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