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是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因为目标公司不是拟转让股权的主体,所以不需要目标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盖章。齐精智律师提示以上说法没有错,但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有利于受让方立即取得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就表明公司已经知晓股权转让的事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5、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的转让有特殊约定,或者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除外。
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取得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且均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权转让通知先到达公司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二、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就表明公司已经认可股权转让的事实。
《广西高院 |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18.【股权变动时间点的判断】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其原理在于:股权主要作为一种相对性的权利、一种对人权而非对物权,须具体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故股权受让人要替代性地进入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之中,应当经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晓或确认环节,受让人才能完整获得股东成员资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权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个案中应以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时候为变动时间点。具体的时间点一般为公司开始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变更手续;或在个案中新股东在事实上已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视为公司对新股东成员资格的确认,并以此为股权变动时间点。
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虽然不是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唯一的时间点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已经得到了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则可以据此认定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
三、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上将全体股东列明并加盖公章,就是股东名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综上,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章,有利于受让方立即取得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