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实国情下,政法编制动态调整应该“文火慢炖”,循序渐进。具体而言,就是“游击战术”,小步快走,积小胜为大胜,逐步实现各法院办案效率的相对均衡。若贪功求快,操之过急,企图速战速决,实行毕其功于一役的“歼灭战”,则反而会事与愿违,无功而返。
个人认为,政法动态编制调整的理想目标是:力争经过十至二十年的持续调整,在省域围内,实现办案效率最高的前10%法院和办案效率最低的后10%法院的年人均办案数量差距控制在2倍以下,下余80%法院的办案效率差距控制在全省基准值的30%上下。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具体路径是:在一省范围内,不再严格设定各法院的编制数量,每年各法院因人员退休而空缺的政法编制由省法院和省编办统一上收,全部归入全省法院编制池,实行全省统一调配管理。每年需要招录公务员时,由省法院会同省编办,根据全省各法院前三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分别向下级法院下拨招录名额指标及相应数量的编制。
一、核定年度招录计划时的参考因素因法院系统政法编制调整频率为一年一调整,因此可不必考虑各法院辖区经济规模、人口数量等因素,而主要考虑各法院前三年度平均受案数量。平均受案数量应综合考虑员额法官年平均受案数量、政法编制干警年平均受案数量、在职正式干警年平均受案数量、所有工作人员(含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年平均受案数量等指标。在核算各法院案件数量时,不但要考虑收结案的绝对数量,还应当考虑案件所对应的当事人总数量、小标的案件数量、批量案件数量、撤诉案件占比等因素,为不同案件设置相应计算权重,以此来科学评价每家法院的真实工作量。此外,辖区面积、辖区地形地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以作为核定编制的参考指标,因为这些指标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办案的时间成本。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好调整幅度和节奏,小步缓行,而不能操之过急,以免严重影响一些小体量法院的正常运行。具体来讲,要注意以下三个具体问题:一是不能提前透支。比如,A法院现有30名员额法官,70名政法编制,如按照全省办案均值核算,该院仅需配备15名员额法官,40名政法编制,需缩减30名政法编制和15名员额法官。该院今年有5名政法编干警退休,编制部门只能上收当年因此空缺的政法编制,而不能把以后年份将要退休人员的政法编制也提前上收,否则会造成一部分公务员有人无编,严重影响队伍稳定。二是编制可以多收少还而不能只收不还。编制部门把A法院5名政法编制上收后,在制定当年公务员招录计划时应返还该院1-2名政法编制用于招录新人,以保障A法院未来后继有人。三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对一些法院反映的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研判,提前化解。比如,某法院干警将出现人员“扎堆”退休现象,届时大批人员在一两年内集中达到退休年龄,对此建议提前几年为该院分批招录公务员,以缓解因短期大量人员退休对正常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调整应循序渐进、重点突出对目前员额法官年人均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法院,建议作为调整的重中之重,确保在两年内将其法官年人均审理案件数量降至1000件以下,五年内将法官年人均审理案件数量降至500件以下。对目前员额法官年人均审理案件数量500件至1000件的法院,建议作为调整的重点,确保五年内将法官年人均审理案件数量全部降至500件以下。
三、政法编制调整时应一并考虑非政法编干警和聘用人员的配备失衡问题在笔者看来,目前法官年办案数量500件以上的法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员额法官和政法编干警人员太少,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太多,很多本应由员额法官来完成的工作内容(如开庭、草拟判决),由于法官和正式干警根本忙不过来,不得不交给助理或聘用人员去完成。因此,在这些法院的政法编制和员额法官数量充实以后,应着手相应幅缩减这些法院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在笔者看来,员额法官年办案数量的上限可以设定为500件,为其配备司法辅助人员的上限可以设定为4名。如果超过这个限额,法官的亲历性原则将很难贯彻落实,案件的质量将很难得到保障。相反,目前那些法官年均办案数量200件以下的法院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员额法官和政法编干警人员充足,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较少。很多本应由辅助人员来完成的工作内容(如送达文书、装订卷宗)等,不得不由法官亲历亲为。因此,这些法院的政法编制和员额法官数量被削减以后,可以适当增加其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职数,以保障其健康良性运转。
四、适时启动政法编制的省际调剂和全国法院系统的增编工作目前法院系统不仅存在着省域范围内的办案效率不均衡,同时也存在着省域之间的办案效率不均衡。比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河南、重庆等省市法院法官办案效率明显高于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等地。因此,在进行省域内政法编制调整的同时,中央编办可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开展省域间的法院政法编制动态调整,以实现省域范围内法官办案效率的相对均衡。当经过若干次省域内和省际间的政法编制调整后,如果全国法院系统的政法编制配置已比较科学合理,而全国法院法官和干警的年平均办案数量已接近甚至超过极限值时,就应当及时启动全国法院系统的政法编制增编工作了,否则全国法院系统整体办案质量将无法保障。
五、应当尽快建立编制折抵机制因为历史的原因,法院系统除有政法编制(公务员编制)人员外,还有大量的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人员,尤其在基层法院,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按照现有政策,工勤编制人员实行随退随减、只减不增。在一些省份,法院系统甚至也不再招录新的事业编制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类人员在法院可能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因为历史的原因,在广大基层法院,大量工勤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进入法院后并没有被安排在法院下设的事业单位工作,而是普遍分布在审判、执行、综合行政等部门。尤其在基层法院,审判管理、财务装备、政工党建等领域的很多业务骨干都是事业编或工勤编制身份。由于近年来法院系统严重的案多人少矛盾,各级法院空缺的政法编制大多用来招录法官助理,财会、网络、文秘、档案等专业技术人才储备严重不足。这些工勤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因退休而减员后,其工作岗位和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会随之自然消失吗?当然不会,这些工作还得有人去做。因为保密、安全及稳定性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工作职责很多并不适合交由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去承担,未来将不得不从宝贵的政法编制人员中分流出一部分人去从事上述工作。这无疑会使本就短缺的政法编制更加捉襟见肘。在当前法院普遍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笔者建议采取编制折抵的方式来解决。即法院工勤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实现退一减一,不再招录新的工勤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但为了保障退休工勤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所承担工作事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必要增加相应数量的政法编制。退休后核销的事业编制或工勤编制按一定比例折抵为政法编制。具体折抵比例由编制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后确定,当然,如果能按1:1比例进行折算,那自然是最好不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