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中明确:
挂靠资质违法,挂靠费不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挂靠方索要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结算权归属明确:若被挂靠方已与发包方完成工程结算,挂靠人无权要求重新结算。案情回顾:挂靠纠纷背后的利益之争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被挂靠方)、黄建国(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争议工程:黄岗寺城中村改造项目;核心矛盾:东方公司主张:黄建国应支付挂靠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黄建国主张:工程结算应由其与发包方直接进行,原结算价过低损害其利益。法院审理:
合同无效:黄建国借用东方公司资质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挂靠费不支持:东方公司主张按工程款1.2%收取“收益费”,最高法认定无法律依据。结算以发包方为准:东方公司与发包方亚星公司已签署结算书,黄建国无权要求重新结算。税费争议驳回:东方公司要求黄建国承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且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结果:驳回东方公司、黄建国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法律焦点:为何挂靠行为“赔了夫人又折兵”?1. 挂靠资质=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自担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后果:合同无效后,挂靠费、管理费等约定均无效,法院不予支持。2. 工程结算“一锤定音”,挂靠人无权推翻
规则:若被挂靠方已与发包方完成结算,挂靠人不得以“结算价低”为由要求重新结算。例外:仅当结算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时,挂靠人才可主张权利。3. 税务风险难转嫁,举证责任在企业
本案启示:被挂靠方以“实际施工人未提供发票”为由要求其承担税费,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且合同无效,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官提示: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的“避坑指南”对建筑企业(被挂靠方):
风险前置:杜绝挂靠行为,合法分包工程,避免合同无效导致“钱房两空”;税务合规:完善发票管理流程,明确约定税费承担方,避免争议。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人):
合法入场:通过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合法方式参与工程,保留施工证据(如签证单、验收记录);结算紧盯:在施工过程中督促被挂靠方与发包方及时确认工程量,避免事后被动。结语: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的警示意义最高法通过本案重申:
违法行为不受保护:挂靠资质虽短期获利,但法律风险远大于收益;工程结算“谁签字谁负责”:实际施工人企图绕过合同结算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应严守法律红线,以合法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民事裁定书,人物及企业信息已简化处理。)

百分之九十九的工程都是挂靠,也没见有人说违法,小编见识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