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前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鉴于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极高,对于疑难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会通过医疗鉴定明确责任,发生医疗纠纷患方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呢?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两种鉴定是并存的,笔者认为申请哪种鉴定在于申请一方的诉讼目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
1、委托主体不同进行鉴定的机构也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由省市卫健委委托省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也会应原告的要求或依职权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由人民法院、医调委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2、鉴定依据的法律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3、法律效力的不同
卫健委作为行政机关,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委托鉴定一般是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侧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该鉴定结论可作为卫健委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甚至成为司法机关追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
人民法院更多的是依赖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即便是诉讼中应原告的委托或者依职权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仅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比例,至于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依据例如三期、伤残等依然需依赖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作为依据。
三、多元纠纷解决途径下的民事赔偿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
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条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二者在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实践中患方该如何主张,相关单位该如何认定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计算。
至于双方自愿协商以及人民调解的过程中,该申请何种鉴定,并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计算赔偿,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优先适用特殊法再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医患双方的协商还是医调委的调解,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均应遵循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后,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计算赔偿,申请了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应按照人民法院审理的标准计算赔偿,两个法律规范都可适用,不分对错。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鉴定不能同步进行,实践中通常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再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的,但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通常都是不予受理的,除非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证据能力。
综上,患方应依据自己的诉讼目的,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确有必要的,根据自己的诉讼目的选择鉴定程序,并以此主张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