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抢劫团伙派人打入电诈团伙,侵犯财产罪的共性问题

浩公律所 2024-09-08 15:20:1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男子周某以卡农的身份潜入电诈跑分团伙,协助跑分团伙“洗钱”,在与跑分团伙成员接头时伙同他人(陈某、凌某等)实施抢劫,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目前,陈某、凌某、周某等8名抢劫团伙犯罪嫌疑人及3名电诈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法律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共性问题

(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1.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占有权)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所有权,还保护其他权利,典型的如占有权。意即,自己所有的财物,出于他人的合法占有之下,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回来的,由于破坏了他人对财务的合法占有(占有权),也成立财产犯罪。-不仅保护所有权,还保护合法占有。

例如,甲的汽车出于国家机关的管理过程中,甲将本属于自己所有的汽车偷回来的,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对该汽车的占有,如果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占有,可以成立盗窃罪。

2.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即非法占有。意即,即便他人非法占有财物,对财物的占有本身是不合法的,不能通过非法的方式取走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就不允许黑吃黑,他人的非法占有需要通过警察力量(法定程序)去改变,而不能由其他人随意改变-黑吃黑,刑法要管。

例如,乙非法持有假币20万元,甲抢夺乙的假币,依然成立抢夺罪。

例如,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得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

3.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他人的非法占有-白吃黑,刑法不管(自救行为)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机,甲对给手机是非法占有,原则上,其他人从甲处再非法取走该手机的, 也成立财产犯罪。但所有权人乙将它再从甲处偷回来,就不构成犯罪,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甲的非法占有。

(二)非法占有目的-打破原占有,建立新占有

财产犯罪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仅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罪等个别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打破原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可能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建立新占有)。具体而言:

1.“排除意思”(打破原占有),是让原物占有人无法使用(占有)该财物,将权利人“撇在一边”。排除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

(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财产犯罪。-“弃置性”的财产犯罪。

例如,行为人盗开他人汽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在目的地的,存在排除意思,可以成立盗窃罪。

(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序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

例如,甲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偷乙正在使用的考试辅助书,在考试结束后两年才将该书返还给乙。虽然返还了书籍,但对于乙没有实际价值了,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的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

例如,骗取让人手机后,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存在排除的意思。

行为人盗窃、骗取财物后,虽然有返还的意思,但返还的前提是要求被害方提供相应的“对价”,返还对于被害人而言没有意义了,实质上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2.利用意思(建立新占有)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性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具有利用意思。

例如,甲盗窃他人的手机后,放在家中闲置而未使用,仍然认为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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