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4月11日,李某突然说话卷舌、发音不清,为求系统治疗,于4月17日入住某医院神经外四科,诊断为左侧额叶颅内占位性病变。4月21日,某医院为李某行幕上深部病变切除术+颅内压监护传感器置入术,术后医生称手术成功且患者生命体征平稳。

但术后预期效果并未出现,相反李某的情况恶化,于5月6日再次转入重症监护室,医生例行体检中发现李某右侧锁骨骨折,李某住院以来,家属认真护理,李某无跌落或磕碰但产生了骨折;李某于5月16日上午做完头颅增强核磁后,某医院拟对李某行二次手术。
5月21日,某医院为李某再次行幕上深部病变切除术,术后李某一直未苏醒,为植物人无意识状态,后于10月20日去世。
二、患方观点
某医院为李某行第一次手术时未切除肿瘤部位,相反把旁边的正常脑组织切除了,故第一次术后病理结果未发现肿瘤细胞,不支持手术诊断。而某医院不顾及李某的实际病情,在李某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生命体征不平稳的情况下,在一个月内为李某再次行第二次手术,终导致李某术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丧失了康复的基础条件。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患者李某两次手术指征明确,某医院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方式合理,整个医疗过程无违法事实。医学会专家的评审结果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事实,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存在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和未及时发现右侧锁骨骨折两处违规事实,但是违规事实与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2、根据医方提交法院的完整病历可以明确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已充分告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后,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同时,根据某医学会的结论认为在手术过程中肿瘤未全面切除并存在扩大以及明显占位的效应,有二次手术的适应症,在履行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完成了二次手术,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患方未进行尸检,患者终死亡原因经专家组讨论后认为是可以预见但是难以避免的肺部感染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某医院不存在司法鉴定报告中所述的“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尽相应的告知义务”的过错;
3、某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报告中均提及,患方高龄,基础疾病多达25项,入院时身体状况已不佳,故患方的损害后果主要是基于患方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的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造成,终因术后不可避免的感染因素造成终死亡结果,且患者家属签字放弃抢救。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因患方未做尸检,患者死亡原因经专家组讨论后认为:是与可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肺部感染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和违规事实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系损害后果出现的次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建议为35%。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于2022年4月21日对患者行手术治疗、结合二次手术的情况,说明医方在切除肿瘤组织时存在切除肿瘤组织不彻底的情况,对此术前术后CT片,手术区域与肿瘤区域部分重叠,说明存在未完全切除的情况;
2、医方在患者肿瘤组织切取标本(第一次)时未将肿瘤组织切取,说明乙方责任程度欠缺。3、乙方对手术不能完全切除肿瘤组织,需要二次手术进行切除进行告知。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判决,被告某某附属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160660.9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