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因头晕、右侧肢体活动不灵,于2023年8月10日到被告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大脑动脉的闭塞或狭窄引起的脑梗死、锁骨下动脉盗血综合征。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8月17日行手术治疗。原告此次住院20天,支付住院费等共计27719.88元。

后原告分别在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治疗花费5374.46元、某市某区某人民医院门诊花费15元、K医医院治疗花费11533.95元、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花费11362.92元和1131元、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卫生服务机构花费29192.17元,以上花费有票据和住院病历等为凭。
二、患方观点
2023年8月10日,原告因患病脑梗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当时原告进入医院时所有功能都是正常的,是个能正常行走、能自理的人。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天之久,从一个正常行走、健康的正常人通过治疗变成了部分自理能力的人。
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原告同时对日后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保留诉权,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医疗费无异议,伤残赔偿金应为60048元、误工费为53412.45元、护理费为737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无异议,总金额为397184.17元。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对。
四、鉴定意见
1.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尹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某医院的医疗过错是被鉴定人尹某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
4.被鉴定人尹某,男,1964年7月28日生,脊髓损伤后果构成二级伤残;

5.被鉴定人尹某脊髓损伤的误工期限为440日;
6.被鉴定人尹某脊髓损伤的护理期限为440日;
7.被鉴定人尹某脊髓损伤的营养期限为120日。
8.鉴定费8800元。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共计85883.31元,应予以保护;
2.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0元(100元×345天),原告住院治疗共计345天,应予以保护;
3.营养费,原告经鉴定营养期为120日,适宜保护4800元(40元×120日);
4.护理费,原告经鉴定护理期为440天,应保护73510.8元(167.07元/天×440天);
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即73510.8元(167.07元/天×440天);
6.残疾赔偿金,原告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定残时年龄不满60周岁,根据某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保护675054元(37503元×20年×90%);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被评定为二级伤残,考虑被告的责任等因素,适宜保护27000元;
8.鉴定费8800元,为原告为诉讼支出合理费用,结合诉讼时的鉴定意见,也应予以保护。
六、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责任,被告的医疗行为及原告的损害后果等是经法院组织鉴定,由某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均无异议,应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505029.4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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