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旧闻回顾,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具体情节有改编)
2022 年 7 月,方某与郭某之间因货款问题闹上了法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方某必须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前,将所拖欠郭某的 5000 元货款一分不少地付清,如若逾期,还需额外支付 1500 元的违约金,以此作为违约的代价。
眼瞅着还款的最后期限步步紧逼,方某却整出了一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2022 年 9 月 29 日晚,郭某正像往常一样享受着难得的闲暇时光,手机却突然像发疯似的接连不断震动起来。
他满心疑惑地打开微信一看,瞬间瞪大了眼睛,原来是方某给他发来了一大串转账信息。
郭某定了定神,仔细数了数,整整 20 笔,而每一笔的金额居然都恰好是 250 元。
刹那间,郭某只感觉一股热血直往脑门冲,因为无论是在他们当地的方言体系里,还是咱们国家语言的普遍理解上,“250”这个词就是个骂人的脏话。
咱们大家都知道,“250”是用来羞辱、贬低他人的“利刃”,常常会在街头巷尾的争吵中听到,带着满满的恶意。
所以此刻,郭某看着这一连串的“250”转账,心里的愤怒如同火山喷发一般不可遏制。
他觉得方某这根本不是诚心诚意来还钱的,这种还钱方式简直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无情践踏。
郭某毫不犹豫地在微信上将方某拉黑,当然转账货款也没有点接收。
这下可好,原本简简单单的还款的事儿,陷入了欠债的转不出,债主收不到的尴尬境地。
转眼间10月1日到了,郭某先是查了自己的所有的银行账户,发现都没有5000欠款的打入,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可气的是,方某还声称“自己已经还了啊,微信都转过去了”。
二、法律分析1、债务人方某的债务履行方式不当,其声称的已履行债务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依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合同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的履行绝非仅仅局限于债务人按照约定金额、期限进行简单给付,更要求债务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合理、恰当且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
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债务人所挑选的还款方式倘若违背公序良俗,给债权人造成精神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那这种履行行为就是不合格的。
方某明知“250”在当地语境下具有极其恶劣的侮辱性含义,却仍故意以 20 个 250 元这样的形式转账,显然是公然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与尊重义务,致使债权人郭某在情感和心理层面遭受打击。
2、郭某拒收转账并果断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于法有据。
当债权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定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存在不当,侵害到自身权益时,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并借助法律武器要求债务人以正确的方式重新履行义务。
就本案而言,郭某所感受到的羞辱真实可触,他的拒收行为是在勇敢捍卫自身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绝非无理取闹。
最后法院判决:方某要向郭某支付原本拖欠的 5000 元货款,还得依照调解协议,额外支付逾期违约金 1500 元。
三、案件反思与总结1、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慷慨解囊出借资金之前,务必签订一份详尽、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模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白纸黑字明确下来。
这就如同给双方的经济往来系上了一条坚固的安全带,一旦半路出现状况,便能有据可依,从容应对。
2、对于债务人而言,更要时刻将诚信二字铭刻心间。
欠债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义之事,并且还钱时务必要讲究方式方法。
在抉择还款方式时,一定要充分顾及债权人的感受,坚决避开那些可能带有歧义、侮辱性色彩或者容易引发误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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