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贸易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21 13:19:05
杭州某贸易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杭州艾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1.失信主体违法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39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9.39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杭州艾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骗取税款19.39万元,已达到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虽然超过了10万元,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积极退回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29.29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饶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综上,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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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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