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24 13:57:31
太原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太原#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太原市有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西美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91万元,税额32.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山西邵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91万元,税额32.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山西湘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91万元,税额32.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山西创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83万元,税额32.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山西邵某科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91万元,税额32.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判处罚金,对个人判处刑罚的,没有罚金刑。

那不是说,只要虚开税额达到了10万元以上,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

并不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曹某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让兴县B运业有限公司为古交市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199828元,税款317100.0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涉案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233863.71元,税额179279.36 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30万元,如果存在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将导致法定刑的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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